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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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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0786811
  • 作      者:
    乔晓阳,张春生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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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大工作指导用书: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修订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张春生任主编曲,国家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王世瑚、陈斯喜和一处处长许安标任副主编。《人大工作指导用书: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修订版)》释义由陈斯喜(第一至三章)、许安标(第四至五章)撰稿,问题答复由王世瑚审定,刘松山校阅释义,武增、汪洋、刘玫参加了有关的编写工作,许安标统阅全书,最后由乔晓阳和张春生同志审核定稿。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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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地方各级人大都是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大监督。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参加各项人大工作和活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敢于说真话、说实话,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准确反映人民的呼声,必须杜绝对代表因执行代表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或者妨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种可能。代表的人身自由,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首要条件。为此,本条和代表法规定,对代表的人身自由予以特殊保护。主要是:
    1.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如果因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大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同意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有关机关不能对该代表进行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来不及报经许可的,执行拘留的机关事后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认为拘留不当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2.代表法第30条第2款增加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应当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同意。这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等。这些措施实际上与逮捕和刑事审判一样,会影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转。为了防止有关国家机关干扰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权力机关的权威,对代表采取上述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事先报经许可。
    3.代表法第30条第3款增加规定,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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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编 问题解答
一、关于行政区划和代表选举
二、关于地方人大换届选举时间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
四、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关于地方人大的职权
六、关于地方人大会议
七、关于选举
八、关于另行选举和补选
九、关于罢免与撤职处分
十、关于辞职
十一、关于质询、调查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十二、关于代表保护和其他
十三、关于常委委员兼职及其他
十四、关于人大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五、关于副职代理正职
十六、关于副职的个别任免
十七、关于常委会撤职与行政纪律处分
十八、关于地方荣誉称号
十九、关于常委会的其他职权
二十、关于常委会会议
二十一、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人大办事机构
二十二、关于地方政府职权及其他
二十三、关于行政区划变动引起的有关代表选举和政权机关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地市合并
(二)关于县级市升为地级市
(三)关于县市合并
(四)关于县改市
(五)关于新建县市
(六)关于乡改镇、乡镇合并等
二十四、新增补的问题解答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附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附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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