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借款合同纠纷
一、借款合同纠纷
(一)(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1.郑州市商业银行等与中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拆借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焦点问题
违法的拆借合同效力如何?其从属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要旨
违法的拆借合同无效,当事人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亦无效,保证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经提字第9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城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吕钧衡,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耀平,住上海市泗搪一村10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农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谢春璞,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原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铭,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子中,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审上诉人郑州市科星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珠海市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祥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中原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资金拆借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13日作出(1995)豫法告经监字第226号经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信用社、宝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1998年6月20日作出(1998)经提字第9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提审后,信用社被郑州市合作银行接收(后更名为郑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宝祥公司已申请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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