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政治权力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众的同意,“只有经过同意,政治才具有合法性。”民众同意的具体表达方式就是选举,即民众以投票选举的方式表达对于统治者的同意。“在当今几乎整个立法的表达中,选举统治者已被公认为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手段。”“在权力移交和权力行使中,也就是说,就其合法性而言,社会的信任起着决定性作用。”选举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以保证自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通过选举且遵循选举的固有规则而产生的政治权力方可具备合法性,此为权力合法性的重要维度和基础。
选举什么样的人来当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是村民最关心的问题。选举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应该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1)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只要没有因为刑事案件被法院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独立、公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公道正派、有威望的村民担任。选举委员会可以推选主任一人,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选举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不得包办代替选举。
(4)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提名万式可以以无记名的方式推举,也可以以联名的方式推举,视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5)选人当选,应当获得多数村民的赞成。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投票过半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总之,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杜绝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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