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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总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0837777
  • 作      者:
    龙卫球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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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龙卫球(1968~),江西吉水人。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著有《民事救济权论》、《企业集团法律透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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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这本民法总论也是我我年民法教学的总结。实际上,五年来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讲课中已经使用它作为教案。每一年,根据教学反馈以及学术进展,我总是尽所能地做出修正。为了阐释正,为了阐释和探讨中国目前的民法总论体系,我以传统框架为参考坐标,对目标中国民事立法所立足的总论体系,我以传统框架为参考坐标,对目前中国民事立法所立足的总论部分主要理论或理由,也作了归纳定性,对目前中国民事实践遇到的有关重要问题,也进行了梳理。我对此所优质的工作,不只是阐释、比较不同法域,而是更注意探求合理性,并尽可能在思考中提出自己的学理建议,期望引起学界共鸣。本书还特别试力弥补国内有关教材在某些方面不够深入的不足,例如在第三章“权利主体”和第四章“法律行为”,我均使用了很长篇幅,以便更充分呈现其学术背景和不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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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第二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拙著《民法总论》初版发行于去年四月,感谢同仁和读者厚爱,短期便告售罄。考虑到一年来国内外民法学理、制度、实务已有不少新进展,加上初版在文字等方面有不少疏漏,我商请出版社放弃了重印计划,改为修订再版。本次修订的重点在第二章第一节、第三章第六节、第五章第三节第四部分;其他部分则主要是进行了文字校正或者局部的结构调整。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翟志勇同学,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院的任华敏、周林刚、梁笑准、田夫、王晶、宁奉平、李楠、林辛建等同学主动参与了资料核对和文字修订工作,研究生院二零零二级全体民商法研究生担任了初校工作,我要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借此次再版机会,我要特别感谢恩师江平先生,因他十余年来悉心指导我才得以初窥民法门径。在本书出版前后,谢怀拭先生、杨振山教授、梁慧星教授、孙宪忠教授、王利明教授、赵旭东教授等前辈或学长均给予过我莫大的鼓励,在此谨表敬意。徐国栋教授不吝评论,使我深感荣幸,他的法学素养以及自由气质亦为我所倾慕。王涌博士、刘智慧博士、王轶博士、梅夏英博士、葛云松博士等学友情深,使我倍添温暖。法理学界的许章润教授、贺卫方教授、舒国滢教授、郑永流教授、程春明博士等多年来一直给予帮助和关心,实乃我的良师益友。我的太太华航多年来全力以赴,支持我伏案写作,趁此机会我要表达对她的感激。当然,我有幸执教的中国政法大学智慧而又富有朝气的学生,更是我的灵感之源,这本书正是因为他们的激发
  才得以完成。
  龙卫球
  2002年11月29日于军都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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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
  传统民法发源于罗马法,但真正成就于近代欧洲。近代欧洲国家吸收共同的文化成果,在承继罗马法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民法。在这些国家,尽管存在各自的立法政策的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潮的影响,在民法上,形成了一套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依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加以表现。其中,居于最高层次的贯穿全部民法体系的共同性价值准则,我们称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此根深蒂固,成为之后西方社会对私法的一般理解,以致于之后立法者都自觉地将之贯彻于私法,作为民法制定法的基本指导准则。
  传统民法在近代的发展,与个人主义追求有密切的联系。近代欧洲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奉行“自由平等”观念,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思想领域,展开了对封建社会特权、身份不平等的激烈斗争,因此,在法律上要求贯彻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主流思潮。在这一背景下,传统民法立足于“自由平等”和“个人主义”观念,形成了著名的四项法律原则:人格平等原则、私有权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它们体现于民法全部规范之中,有的被明确地宣示,但更多不具有实在规范的形式。
  (一)人格平等原则:也称主体资格平等原则
  平等观念是民法产生与发展的思想前提。古希腊观念中就已发展平等观念,如公元前5世纪伯里克利提出:“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但是,罗马法因维护奴役制度以及区分人格等级而未能真正确立法律人格平等。
  近代民法在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宣示确立人格平等原则。《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  “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之后,其他国家均继承了法国法这一原则,例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11条就明确宣示全面的人格平等原则:“(一)人都有权利能力。  (二)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
  不过,法国在民法典初期,在家庭法、继承法领域保留了家长财产制以及某些家长特权,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没有贯彻全面平等。不久,法国人就意识到全面人格平等的要求,并朝着这个方向进行修正。几经修正之后,《法国民法典》逐渐在亲属法和继承法领域清除了主体资格不平等的现象。另一个保留家长特权和丈夫特权比较典型的国家是日本,它也在1947年民法修正中完全删除了第四编(亲属)第二章“户主与家族”全章33条、第五编(继承)第一章“家业继
  承人继承制度”全章28条,废止了日本固有的家族制度,从而在形式上贯彻了夫妻同权、两性平等。经1947年修正的日本民法第一条明确宣示:“对于本法,应以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的平等为主旨而予以解释。”
  人格平等原则在近现代民法的确立,意味着近现代民法上的个人的地位可以归纳为:“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由此所肯认的法律人格是“可由自身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立法者”,是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的人,在其背后的是“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
  人格平等具体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主体资格平等。任何自然人因出生而当然平等享有权利能力,得为民法主体,不因身份、性别、地位和其他原因而差别。主体地位平等。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所谓特权,指不合理的法律照顾,它是基于不合理根据而产生的差别待遇,如根据社会出身不同而在私权享有上有所差别。每一民法主体在民法上受平等规范,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当事人还享有平等自治地位。主体平等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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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导    言
第一节  法律分立申的私法
一、法律的定义
二、法律和法院
三、实在法和理想法
四、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制度语源
一、日本移植说辨析
二、日本创造民法术语的史实
三、“民法”语源探寻的意义
四、民法传统的一元性
第三节  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实质含义
二、民法的形式含义:民法典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民法和商法
五、民法和经济法
第四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民法法源概说
二、萨维尼的法源理论
三、大陆法系民法的法律渊源
四、英美法系民法的法律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民法法条
一、法条的概念
二、法规范、法律规定与法条
三、民法法条的性质
四、完全性法条的逻辑结构
五、不完全性法条
六、复合性法条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法律原则(Rcchtsprinzipien)的意义
二、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修正
四、我国《民法通则》宣示的基本原则
五、民法基本原则或原则条款的适用问题
第七节  民法体系和体例
一、19世纪概念法学的民法体系观
二、现代法学的民法体系观
三、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和体例
四、普通法系的民法体系和体例
五、我国民法的体系和体例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及其范围
一、民法效力之范围性
二、民法对时间的效力的原则
三、民法对空间的效力的原则
四、民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五、民法对事项的效力的原则
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
一、传统理论上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二、取得小前提:确定案件事实,并
通过判断进行涵摄或归属
三、取得大前提:确定应适用的法规范
及其具体内容
四、推断法律适用的结论:赋予具体法
效果
五、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
六、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补充
七、英美国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
八、威尔威格的类观点学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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