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或企业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此外,国家还要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妇女组织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而女职工本人享有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申诉、诉讼权利。侵害妇女劳动特殊保护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妇女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权利的基础。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着她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妇女只有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才能取得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立地位。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属于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所谓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的行使,使财产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所以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取得物质财产的途径。对财产所有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对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妇女来说,更是实现男女平等、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保障。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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