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后,决定受理的,应当立案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拆迁人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否就拆迁事宜确立了权利和义务关系;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理由;有无必要由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迁;拆迁人是否为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用房或周转房。
③作出限期拆迁决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如果拆迁人的拆迁资格合法有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拆迁协议合法有效,拆迁裁决亦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安置补偿用房及提供的周转房均符合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况下,应当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
④送达当事人。限期拆迁决定由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以各种法定的方法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执作为当事人已经收到该限期拆迁决定的证明。
⑤限期拆迁决定的生效。限期拆迁决定自决定送达给当事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人民政府的决定中注明了决定生效时间的,以决定中注明的生效条款规定的时间为该决定的生效时间。
(2)强制拆迁管辖。强制执行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因其涉及被拆迁人及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政策性强,所以在执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①执行管辖。执行管辖是指对于限期拆迁决定,谁有权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管辖权的机关无权执行该决定,否则就是违法。依据《条例》的规定,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令被拆迁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拆迁义务的决定,逾期被拆迁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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