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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工商管理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12016081
  • 作      者:
    田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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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MBA精华教程:工商管理法学》以我国工商管理实践为背景,以国际上本学科的发展为参照系,对工商管理法学的结构、内涵、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和阐述,并就在未来5—10年里如何发展本学科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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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适应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合格的复合型、实践型、国际型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法学早已成为非法学专业的经管类本科学生及研究生的必修课程,高等院校大都设置了经济法、商法或中国商事法等部门法学课程,使用的教材是各种版本的《经济法》、《商法》或《中国商事法》等。但这种课程设置与教材编排忽略了此类学员非法学专业背景、有些已经具备工作经历(例如MBA),以及他们对法学知识偏重于综合与应用性的实际需要。为改变这种状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一些教员往往安排了不同于课程设置及所用教材的教学内容,不是一开始就切入课程,而是在简单介绍基本法理后才进入课程,且不是直接进入商法或经济法,一般先安排讲解有关权利救济或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以便学员掌握分析与解决案例及法律实务的程序法知识与相关法律技能,再讲解作为商法或经济法入门知识的有关民法制度。为此,我们一直想编一本专为MBA及其他非法学专业的经管类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使用的法律书。
    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学院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总结了自己并参考了国内同行对MBA及其他管理类学员法学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这本《工商管理法学》。该书作为“中国科大MBA精华教程”丛书之一,具有体例设计新颖、结构安排独特的特点、内容新、实用等鲜明特点,专为非法学专业的MBA、经管类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学员使用,也可供有此类法学知识需要的读者学习和参考。
    采用《工商管理法学》而非某一部门法学的名称,就是因为这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书名,其内容的选择因此可以突破传统部门法学的严格限制,并可避免出现教学内容与所用教材名称不相一致的尴尬局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便利,本书才有可能设计了涉及不同部门法学的体例安排,而有关法律制度的选择可以满足管理类学员与相关读者对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及相关程序法知识的需要。
    在内容上,本书力争以最新的立法成果作为法律依据,并以一些反映了改革进程的法学研究成果作为编写的参考素材,例如,国人目前尚不太熟悉但在融资领域极具应用价值的信托制度,是以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法为依据而编写;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银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制度,则反映了相关立法为与WTO规则相适应所作修订的新内容;书中的物权法律制度是在参考了2002年底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及其相关研究资料后编写的;公司法部分反映了近年来法学界及实务部门就修订公司立法展开讨论所提出的问题及思考;破产法部分则以重新起草的破产法草案中的合理内容作为依据进行编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法律制度中还反映了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本书设置了五篇二十章,每章配有学习目的、小结、讨论题。第一篇“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环境”其实很难归类于哪个部门法学中,从广义上,或许可置于法理学之列,将其置于开篇,是考虑管理类人才有必要首先了解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所要面对或围绕的国际与国内法律环境,本篇对此只是作了概括介绍,其内容的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置于实体法之前的第二篇“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是一个打破惯例的编排,这既是基于强调程序法在保证实体法实现方面具有独立价值的考虑,摈弃程序法依附于实体法的传统观念,也是为便于读者尽早掌握分析与解决案例问题和法律实务的程序法知识与技能,限于篇幅,主要安排了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本书分别设篇的民法、商法只是大陆法系所采用的称谓,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没有这种分类;我国在民事立法上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模式,但法学理论中对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一直存有争论,本书无意介入争论,将民法与商法分开设篇,既反映了法学研究的现状,也是为了编排的需要。第三篇“民事法律制度”安排了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时效与期限、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担保制度,它们虽未涵盖所有重要的民法制度,但这是一些对商事活动与经济活动具有共同指导意义的基本民法制度。在我国,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已经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单行法也是被立法机关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看待,而这些民事单行法却是大陆法系传统商法的内容;本书为商法的这些制度单独设篇,除编排需要外,还因为处于动态发展中的商法更能反映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对专门法律调整的需要,世贸组织所制定的成员方必须一致遵循的规则,也无不涉及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第四篇“商事法律制度”因此安排了商事主体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的内容。在部门法学中,经济法学是历史最短而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尽管在绝大多数国家内并不存在统一的以经济法为名称的立法,但几乎没有一个现代国家否认经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也是本书坚持设置第五篇“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因,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的年轻,还因为各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存在诸多争议,经济法也就有着许多侧重点不同以及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定义及范围不同的法律制度,现代经济法的内容实在是太丰富,我们只能为本篇选择了读者们极为需要的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法、税法及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其中的社会保障法也被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制度而纳入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本书的以上五篇设置虽然是将不同的部门法学综合在一本书中,但也不同于此前的《法学概论》、《法学基础知识》等满足所有非法学专业读者的法学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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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坝备阶段
    预备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年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
    2.法庭调查
    这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审判人员应依法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调查案情、核实有关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法庭调查应依次进行如下诉讼活动: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这是双方当專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如仅认定案佚枣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驳愈论
    证。法庭辩论应依法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合议庭在进行评议后应当及时制作判决书。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在宣判后1O曰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必须什知当事人有关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五)延期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开始和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推延开庭审理时间的制度。只要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对案件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延期审理的。
    (六)审理期限
    简称审限,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之后,审结案件的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审限一般是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案件审理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限不包括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解决管辖异议(或争议)的期间,但包括案件延期审理的期间。
    (七)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1.民事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和确认的事实,依法作出的有关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决定。民事判决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以后,由审判组织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作出。民事判决只适用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不解决程序问题。民事判决一经宣告并依法生效,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拘束力。
    2.民事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依法就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发生的问题,以及某些必须在判决前先行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的判定。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其他民事裁定一律不允许上诉。民事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诸如延期审理、宣告破产等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民事决定
    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所作出的判定。民事决定既不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也不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某些特殊事项。除了有关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民事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外,其他民事决定既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送达即生效,当事人不叮以上诉。适用民事决定的主要有下列事项:处理回避问题;处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问题;处理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问题;处理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问题;处理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再审问题。
    二、第一审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它是对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与普通程序中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如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且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等。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订日期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庭审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进行,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发动
    引起第二审审理程序的基本依据是当事人的依法上诉行为。所谓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求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上诉人可以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这些人的继承人或诉讼权利承担人;被上诉人相应地则是一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是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的期限是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O内。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
    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连同上诉状及案件的全部案卷、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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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第一篇 中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制环境
第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第一节 中国已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二节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
第二章 国际法律环境及其影响
第一节 两大法系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二篇 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三章 仲裁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节 执行裁决
第七节 涉外仲裁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五节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六节 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七节 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八节 民事执行程序
第九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篇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六章 民事时效制度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七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财产共有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他物权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担保和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四篇 商事法律制度
第十章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总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五节 和解程序
第六节 重整程序
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节 证券机构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五节 票据权利
第六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七节 汇票规则
第十四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原理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
第四节 人身保险
第十五章 信托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信托业及信托立法
第三节 中国《信托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篇 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十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市场混淆行为
第三节 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
第四节 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节 限制竞争行为
第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七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八节 商业诋毁行为
第九节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十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法
第三节 消费税法
第四节 营业税法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节 资源税法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九节 印花税法
第十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节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节 失业保险
第六节 工伤保险
第七节 生育保险
第八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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