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法。它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产生的前提,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新民主主义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建国以来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全社会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
1.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首先是体现经济上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的统治者的利益。在阶级社会里,各个阶级处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的阶级利益,只有在经济上、思想上和政治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政权立法体现本阶级的利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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