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个案例中,法官行为委员会的建议是停职停薪6个月,而法院则判处缓期执行为期6个月的停职。在纪律委员会办公室诉伊万斯案中,法官作为竞选者因没有密切监督选举活动,没有报告镇选举站的标语发放情况而被停职。
◆在2个案例中,法院发现有违反法官行为准则的行为,但是委员会建议以批评作为惩戒并不合理,于是便没有进行惩戒。例如在都德斯诉法官行为委员会案中,一名法官干扰司法调查、粗暴对待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在马鲁罗案中,法官用官方信纸就一名涉及非法诈骗的被告的判决给联邦法官写信。
◆在20个案例中,最高法院采取的惩戒方式要比委员会建议的更为严厉。
◆在3个案例中,当委员会建议采取较轻的惩戒方式时,最高法院免除了法官的职务。在皮克案中,委员会建议对一名法官进行停职30天的处罚,原因是与被告家庭进行片面交流,企图对负责调查的警察施加影响,向欠其金钱的妇女发出与其无关的刑事传票,自己负责审理被告以前曾经投诉过他的案件。在卡宾特案中,委员会建议这名法官退休,原因是他在审理过程中睡觉,作出不恰当的评论,传递不恰当的材料,片面交流;未能回避,不恰当地运用自己的司法权力,不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充分履行司法职责,不能正确地向委员会陈述事实。在安德森案中,委员会建议将一名法官停职4个月,因为该法官兼任三个公司的总裁,发生利益冲突,没有在公共调查中透露自己的租车用款。
◆在7个案例中,委员会建议训诫或批评,而最高法院则对法官处以停职停薪。在法官行为委员会诉比斯绍普案中,委员会建议公开训诫并附加1500美元罚款,而法院则处以90天停职并附加1500元罚款,原因是这名法官骚扰并恫吓曾指控他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少女,并威吓高中学生。在克莱斯特案中,委员会建议批评,法院则处以停职60天,因为这名法官对法庭雇员进行性骚扰。在西曼案中,委员会建议批评,法院则处以停职6个月,因这名法官允许市长在法庭审理中发表对被告有害的政治演讲。在威廉姆斯案中,委员会建议批评,而法院则处以停职3个月,因为这名法官公开质问曾与其有过感情关系的男士,并向警方提供错误和误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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