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向争端当事人的高级执行官陈述问题,他们通常有一名中立主席来提供帮助。律师可以但并不必须代表当事人。主席(可以是律师)可以提出咨询意见,介绍诉讼可能的结果,但是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性权威。问题提交之后,执行官开始试图通过协商找出解决方法。如果能够成功,解决方法通常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方式达成。小型审判在概念上是个误称,因为它终究并不是真正的审判。它通常不使用法律规定的证据,其解决程序主要是可以把一项法律争端转换回到商业问题上面。<br>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ADR在英国被许多组织机构引进,包括争端解决中心(CEDR)在内,但是很少取得成功。在1995年期间,使用ADR解决了5%的工程争端,仲裁比例为38%,诉讼比例为43%,谈判的比例为13%,裁决比例为1%。但是后来牛津Brookes大学的数据认为仅仅有4%的争端选择ADR。在这种调查报告上终于见到了工程专业人士对诉讼和仲裁的批评。虽然这还不是指责诉讼和仲裁,但是在ADR能够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初步治疗方法”之前,建筑业的思维方式需要有一个巨大的转变。在裁决问题上的巨大转变已经被HGCRA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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