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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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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争端及解决100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112060834
  • 作      者:
    (英)罗格.诺尔斯(Roger Knowles)著
  • 出 版 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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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争端及解决100例》以案例问答的方式介绍了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争端及其解决的问题,绝大多数问题对建筑业都有广泛的共性。《合同争端及解决100例》从多个方面的争端作出分析:合同履行中各方合同的修改;对合同中标准文本条款的解释;误期违约金和罚款的问题;设计责任,等等。《合同争端及解决100例》把这些重要的问题集中到一起,再按照标题分类,为从事合同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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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br>致谢<br>参考文献<br>1 设计<br>1.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责任和运用合理的技能与谨慎的义务之间有什么区别?<br>1.2 承包商/分包商的图纸已经得到建筑师/工程师的“批准”、 “检查”和“审查”等,但是后来又发现了错误,谁应该承担费用,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业主?如果业主承担了费用,他是否能够向建筑师/工程师收回这笔款项?<br>1.3 什么人应该负责协调设计?能否合法地由总承包商承担此项责任,即使他没有设计责任?<br>1.4 如果业主聘用了建筑师,合同中也没有规定承包商承担设计责任的条款,是否能够要求承包商对设计错误负责?<br>1.5 如果指定分包商(Nominated/:Named Subcontractor)的设计有缺陷,总承包商是否应该对此负责?<br>1.6 承包商是否必须通知建筑师/工程师其设计中存在的缺陷?<br>1.7 如果建筑师/工程师在他们的设计中听从厂家的建议使用了一种新产品,但是该产品被证明是不适用的,建筑师/工程师是否应该对业主的损失负责?<br>1.8 如果建筑师/工程师批准或认可分包商的图纸,他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批复才不会导致必须延长工期的问题产生?<br>1.9 在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设计工程或系统的职责和承包商或分包商应该提供施工图或安装图义务之间的界限是如何划分的?<br>1.10 在一个采用设计和建造方式的工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和承包商建议之间存在矛盾,应该以谁为主?如果导致了额外费用,是由业主还是由承包商承担?<br>1.11 当设计工作完成之后,承包商是否有权一次性得到设计工作的全额付款,还是将设计费用分摊到工程价值中后,随工程进度付款?<br><br>2 招标和投标<br>2.1 如果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包括了现场勘探报告,后来被证明该报告存在误导性,它能够成为索赔的依据吗?<br>2.2 如果在接受投标书之后,业主决定取消工程,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以收回与投标有关的费用?<br>2.3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按照要求提交了投标书,但是投标书未予考虑,他是否还有任何权利?<br>2.4 如果使用设计和建造的发包方式,谁应该负责取得规划要点许可和详细规划许可,是业主还是承包商或<br>分包商?<br>2.5 在设计和建造合同中,如果建筑师/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理人,批准了承包商的图纸,但是后来发现图纸中有错误,建筑师/工程师对此是否有责任?<br><br>3 延长工期<br>3.1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根据合同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通知和细节,他们是否会因此失去延期的权利?<br>3.2 现场会议纪要是否能够被法庭视为延期条款要求的合格的延误通知?<br>3.3 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始终尽最大努力防止发生延误”的规定的含义是什么?<br>3.4 如果建筑师或工程师在已延长的竣工时间之后,但在实际竣工之前发布变更指示,承包商是否还可以得到延期,违约金是否无效?<br>3.5 如果工程因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叉原因造成延误,其中之一是承包商或分包商应该负责的或者是一个中性的事件,另一个是由于建筑师、工程师或业主的某些错误所造成的,工期延长或者赔偿损失和费用的权利是否仍然存在?<br>3.6 没有引用合同条款编号的通知是否合格,或者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会因为没有引用合同条款编号而有失去合同权利的风险?<br>3.7 在指定分包工程竣工之后,因为修复指定分包工程的潜在缺陷所占用的工期而造成了总包合同工程的延误,且如果合同中有因为指定分包商方面的延误可以得到延期的规定,总承包商是否因此有权要求延期?<br>3.8 建筑师或工程师是否可以在过了竣工日期后再批准延期?<br>3.9 当建筑师或工程师在考虑承包商的延期申请的时候,能否将合同工期减少到承包商应该完成的工期,以体现因消项工程而节省的工期?<br><br>4 一体化索赔(一揽子索赔)<br>4.1 如果有关延期以及损失和费用的索赔没有准确地界定每项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延误时间和损失金额(也即,没有进行因果对应),索赔是否可能失败?<br><br>5 误期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br>5.1  误期违约金(Lquidated Damages)和罚款(Penalty)的区别是什么?<br>5.2 如果承包商延误竣工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是否有权扣除违约金?<br>5.3 如果延误是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延期条款中对此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延期权利,是否会使业主失去索取违约金的权利?<br>5.4 根据合同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违约金是否有效?<br>5.5 如果违约金明确规定为按每周或不足一周时按一周计取,承包商仅仅拖延了不到一周,却被要求支付一周的违约金,法庭是否可以判定这是一种罚款从而没有约束力?<br>5.6 如果建筑师或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批准延期,这种行为是否妨碍业主获得违约金?<br>5.7 如果承包商延误工期,但是建筑师或工程师没有发布JCT合同规定的有效的未竣工证书,这样是否意味着业主失去了获得违约金的权利?<br>5.8 未能够按时竣工的分包商是否将承担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但与该分包合同价值不相称的违约金?<br>5.9  “任意工期”(Time at 1arge,或称没有约束力的工期)的含义是什么?它将怎样影响业主行使对未按期竣工的情况索取违约金的权利?<br>5.10 承包商在合同签署之后能否以是罚款因而无效为由,对合同中包括的违约金金额提出异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否是一个需要业主证明这笔金额属于合理的预期损失的预估值的事情?<br>5.11 如果有效力的违约金必须是对损失的合理预估,对于资金来自公众的公共机构如何能够遭受损失?<br>5.12 如果违约金的约定失去效力,就引发了有权得到待定的赔偿金的问题,待定的赔偿金的金额可否超过约定的违约金金额?<br><br>6 进度计划<br>6.1 如果承包商提交了进度计划,并得到建筑师或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他是否必须遵守这个计划,或者他是否可以自行修改?<br>6.2 分包商是否有义务遵守总承包商的进度计划?<br>6.3 什么人可以拥有(支配)承包商进度计划中的自由时间,是建筑师或工程师,还是承包商?<br>6.4 把进度计划列为合同文件会产生什么影响?<br><br>7 付款<br>7.1 如果分包合同规定了2.5%的现金折扣(折现率),这是否意味着只有当付款是按期支付时才可以扣除这笔折扣,还是即使付款拖期,也可以扣除这笔折扣?<br>7.2 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或分包商有权要求支付储存在现场以外的材料,以作为中期付款或暂付金额的组成部分?<br>7.3 承包商是否可以强迫业主设立单独银行账户存放保留金?<br>7.4 如果业主破产,承包商在得不到业主的进一步付款而欠分包商款项的时候,在向分包商支付方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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