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要求决定人是无偏私的,这几乎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完全的无偏私不是总能实现的,并且有些时候它到底所指为何是不清楚的。在刑法和民法中,个人有由一个无偏私的法庭(tribu.nal)来审理他或她的案件的公认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UN 1966,art.14(1)]和《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Rights)》(OAS 1969,an.8.1)都承认得到“一个合格的(conpe-tent)、独立的和无偏私的法庭”的审判的权利。《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加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也要求法庭应当是独立的和无偏私的,但是它未规定合格性(conpetence)这一要求[CE 1950,art.6(1)]。
一个决定人要是合格的,其就必须得到合法授权,知悉赖以作出决定的标准或规范,并且应当有根据标准评判证据的智识能力。法官的合格性[与管辖权(jurisdiction)相对」很少会成为法律上的争议,因为法官通常都符合法定的任命标准,并且,当事人也不愿意为了诸如酗酒这样的问题去挑战法官的合格性(judicial conpetence),因为当事人害怕这样做会增加法官的敌意。在司法领域之外,作出负担/利益决定的各种人的合格性问题则可能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如果提升决定和授予终身职位的决定(tenure decision)是由非学术人员作出的话,大部分学术人员都会表示反对。我们不会进一步考虑成为一个合格的决定人的各种条件,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定的对象(subject matter)。
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同样也得到许多宪法的承认。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保障(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第1款)规定了法庭必须是无偏私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of Rights and Freedom)》承认,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公民都有得到一个“独立的、无偏私的法庭”的审判的权利[art.11(d)]。该宪章对“基本正义(fundamental justice)”的要求,或许至少也要求在其他情形下也应保持无偏私(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7)。
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也为法律所承认。几个世纪以来,法庭应无偏私这一要求一直都是普通法自然正义的两原则之一(Schauer 1976,48)。这里的基本观念是,没有人可以担任他或她自己的案件中的法官。这个原则通常都被认为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决定人(1)对结果不能拥有特定利益,(2)在听证中不得有偏袒行为(prejudicial conduct),(3)不能审理对他或她先前作出的决定的上诉,(4)不能同时担任控方和法官,并且(5)不能表现出偏见(bias)(MacDonald 1987,237 n.37)。
APA现在规定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five law judges)要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无偏私。它禁止他们被分派“与他们作为行政法法官所承担的职能不相称的职能”。当他们遭到起诉时,比如当他们因职能履行不当或低效而受到指控时,这种指控是由“考绩制度维护委员会(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ld)”而不是他们所在的特定行政机构来调查处理的(5 U.S.C.§§3105 and 7521)。最后,MSA规定,若存在“偏见、偏袒、(和)利益”,主审法官就丧失了资格(.dis-qualifying)[MSA§4-202(b)]。
理性人在他们期望生活的社会中,会接受无偏私的、独立的决定人这个原则。尽管若决定人偏袒某个人时,此人的境况都会变得更好,但是允许偏私不会是一个可接受的原则。偏私的核心问题是,要确保此种偏私有利于而非有害于自身。许多人可能只能在少数情形下合理地拥有此种信心,少数人可能有理由在许多情况下都有此种信心。但是这里我们是在考虑一个适用于整个社会中的所有情形的普遍性原则。因此,大多数人在无偏私原则下都会过得最好。只有这样的一个原则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公开承认和接受,而对于适用于整个社会的原则来说,得到大多数人的公开承认和接受是必须的。当然,我们需要在这个原则和其他原则之间作出权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原则比该原则更加重要。
因此,负担/利益决定中的一个根本性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决定人必须是独立的和无偏私的。在刑法领域内,独立性和无偏私都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撑。行政法领域对独立性的要求要弱一些,在非正式决定中更是如此。在法律领域之外,很难要求决定人必须是独立的,有时候这样的要求甚至是毫无指望的。
有三个主要的因素可能妨碍决定人保持独立和无偏私。首先,他们可能因为利益冲突或偏见而缺乏无偏私。其次,他们可能处在一个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控制之下,或拥有与独立性和无偏私不相容的职能。第三,他们可能以一种至少表明他们有偏私的方式从一个利害相关人处得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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