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二种模型进行的分析所使用的是描述性意义和评价性意义之间的区别。为其确立基础的是下面这个定义图式:
“这是善的”,除了“善”这个术语有一种赞扬的情感意义,该意义使之表达出讲话(言谈)者的赞成(意见)并倾向于激发听者的赞成外,此陈述还有另一层意义,说明“这具有x、Y、z……等等的性质或关系”。[34]
如果说描述性意义在第一个图式上还是固定不变的话,那么它在第二个图式上几乎(35]是可以随意改变的。这就打开了“劝导性定义”(pemsuasive d娟nition)之可能性。劝导性定义通过确定或改变保持情感意义之下的描述性意义,从而促成对态度的影响[36]例如,“民主”一词就具有积极(肯定)的情感意义。这种意义能够把极端不同的政治观点连接在一起,并用这种方式来施加影响。
这两种分析模型相互间并不排斥。它们相互补充(37]0尤其是,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模型都决不影响(根据这些模型进行分析的)道德陈述的可证立性问题[引。
2.2斯蒂文森的研究相当大一部分集中在这些问题上。斯蒂文森基此而发展出一种道德论证理论。这个理论也许是其著作中最令人感兴趣的部分。斯蒂文森道德沦证理论的基本命题是:除了在少数几组事例中,其争点主要围绕逻辑意义上的无矛盾性(WideIspnlchsfreiheit,non-contradiction,矛盾无涉)[驯,在那些赞成或反对某个规范性命题的理由(G)和这个命题(N)[40]本身之间所存在的,决不是逻辑上的关系(既不是演绎关系,也不是归纳关系),而只是心理学上的关系[41]。“对任何言谈者认为可能改变态度的任何事实问题做任何陈述,都
可以归结为赞成或反对某个伦理判断的一个理由。这个理由事实上是否支持或反对这个判断,将取决于听者是否相信它;如果听者相信之,那么就将取决于它实际上是否对听者的态度产生了影响。”[42]
尽管斯蒂文森将道德论证排除出逻辑领域,但他仍然在理性的证立方法与非理性的证立方法之间作了区分。一个证立(过程),如果其引述事实作为理由,那么就是理性的;如果它诉诸其他适合于影响人的手段,那么就是非理性的或劝导性的[43]在这两种方法之内,斯蒂文森没有要求(对伦理学方法)进行彻底罗列[44]而对大量的论述形式和论证结构作了区分[45]为了对
这些(形式和结构)作出说明,他使用了虚构的对话。根据下文将要进一步讨论的埃尔朗根学派的理论术语,可以将这样一个对话的双方参与者称为“正方” (P)和“反方”(O)*。首先让我们来考察理性的证立方法。
这里,有一组特殊的事例构成了上面提及的情况,其中存在着所引述的命题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举例来说,假如P先主张N,后又主张]N(非N),讲的就是这种情形。0可以引述这一点作为一个明显的论据来对P加以反驳[46]。在实践论辩中,逻辑法则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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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文库
总 序
国人移译西方律典,绍介西方法学,始自清末变法改制。初为不得已,意在窥探富强之术,佐治更张。继则揣索法理,求体用之变,将治式与治道通盘换过。再则于折冲衡平中,辩事实与规则的互动,究法意与人心的嬗变,努力将人世生活善予安顿。而凡此百年由东徂西,积劳积慧,既为华夏民族重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悲壮奋斗接引学思,终亦必涓滴汇流,于人文类型的交融呼应中,为全体人类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之砥砺成型,尽吾华夏民族的法理之思。
“西方法哲学文库”接续前贤,择晚近已有定评的西人法理名篇,译为中文,汇为系列。凡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之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尽在搜罗之列。法学同仁,白手起家,同心戮力,奉献于兹,裨丰富汉语法意,增益法制类型问的了解与通融。设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则文库编事,当在藉法意而通法制,探寻规则背后的意义,人生深处的人心;设若晚近人类历史赫然昭示吾人者,不仅在法律为天下之公器,更在为民族之自然言说,其间必有需予调和周济者,则文库之编事,在求会通,当为此奉献一份祥和。此既为文库之缘起,更为编事之宗旨,而为全体译友之所寄托也!
许章润 舒国滢谨识
孔诞两千五百五十二年,西元2001年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