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研究(第十一卷)》:
当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往往能利用新的科技进行犯罪活动,如果侦查部门不相应地改变则是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的。根据自然法则,物种在生存受到威胁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被淘汰,另一种是改进自己,使自己适应新的环境。社会发展也应当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侦查部门作为一个整体是绝不会被淘汰的,但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侦查方式,缺乏侦查技能和法制观念的一些人员会被淘汰,这又是自然的。侦查部门应当利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机会促进自身的发展和改革,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而不宜指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影响了侦查取证工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一些理念之矛盾
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中的一些理念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矛盾,试以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些理念为例: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等等。这些都是很美好的想法,也是刑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理念,而不是断章取义,随意利用,则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做到这些还存在很大困难。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分析,困难将是很明显的。
1.关于“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方面的误区在于执法和司法机关往往利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而增加其工作的难度的法律则可以不依。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执行得不彻底,案件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有些案件也只有极少数证人出庭。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再强调不能采纳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但并没有完全依照执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许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这也难怪执法和司法部门,因为不同的法律是有矛盾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也是有矛盾的。在刑事司法方面,国际法的定位还没有解决。目前在我国的国内法中还没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没有具体法律可依,尤其是如何排除,即排除的操作程序还是一片空白。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应当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2.关于“执法必严”
人们通常理解的执法必严是对犯罪的严厉打击,约束执法人员行为的一些规范,如禁止刑讯逼供并未被纳入执法必严的范围。执法必严应当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尤其是执法人员要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而不能只理解为对执法部门之外的人严厉。
另一方面,由于对执法必严存在片面理解,对犯罪分子执法必严可能导致使用一些非法的强制方法,而这正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禁止的。
3.关于“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这个口号是难实现的。实际上违法的事情很多,只有一部分得到追究。从刑事司法角度说,违法犯罪之事可能永远没有被人发现,也就谈不上追究。即使被侦查和司法机关立案,也不一定能找到违法人;即使找到违法人,也不一定会被定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因为追求违法必究的效果,就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人,而排除非法证据就有可能形成放纵违法人的结果,从而很难为执法部门和社会所容忍。
人们对违法概念的理解通常局限于普通的刑事犯罪,而对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容忍度则宽容得多或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正义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的是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社会普通人员的违法行为,从而很难被执法人员和社会所接受。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