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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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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诉讼法学研究.第九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854179
  • 作      者:
    樊崇义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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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诉讼法学研究(第9卷)》热点推荐:
  让民众接近正义
  ——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为视角
  我国调解制度之重新考量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
  ——死刑适用的程序性限制
  论现场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框架结构的重构探讨
  谁来监督监督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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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诉讼法学研究》自第六卷始全面实行匿名评审。
  《诉讼法学研究》于2004年6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正式评定为核心出版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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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诉讼法学研究(第9卷)》:
  1.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院行使审判权
  法院自身是否依法设立,审判权是否由法院独享,这是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前提因素。在封建专制制度下,要么没有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位一体决定了司法权的依附性;要么除了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存在以外,封建领主也行使裁判权,就如德国,直到1877年,德国地主在其领地范围内仍享有审判和惩罚农民的权力,地主可以对财产、遗产、地产案件行使裁判权。没有独立的依法设立的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说由地主自己来作为法官对领地内案件行使审判权,其程序的公正性是不可想象的。资产阶级在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为法院争得了独立的地位,并逐步废除了领主裁判权。反映在法律上,便是规定审判权由依法设立的法院独立行使。不过,实际上审判权并没有被依法设立的法院所独享,资产阶级在镇压无产阶级反抗的时候,政府常常破坏法律,任意设立特别法庭,让军队来分享裁判权。这些特别法庭既不依照法律设立,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特别法庭存在的权力,更不依照普通法院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因为特别法庭可以不受普通程序的法律约束,特别法庭就是为了摆脱法律和程序的约束而出现的。因而,由这样一种法庭进行审判,其诉讼的公正性毫无保障。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由依法设立的法院来行使审判权,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前提。审判权由依法设立的法院以外的他人随意行使,本身就反映了程序的不公正。1848年11月,马克思针对杜塞尔多夫宣布戒严和设立军事法庭一事,在《新莱茵报》上撰文抨击,指出:“按照人身保护法①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以外的法庭去审理。军事法庭和非常委员会都是非法的。以惩罚相威胁或使用法律规定的惩罚以外的惩罚都是不容许的。根据这条法律,这项规定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或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战争或暴动的情况下,都不能停止生效。”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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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主编絮语
刑事诉讼呼唤证据规则

诉讼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诉讼法思想初探
程序正义的诉讼文化基础

诉讼前沿
让民众接近正义
——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为视角
我国调解制度之重新考量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问题透析与改革
关于资产追回的若干问题研究
——从我国批准和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入手
选择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
——死刑适用的程序性限制
诉讼上自认之拘束力
论现场笔录
论书证优先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刑事诉讼法学科体系研究论纲
从客体性到主体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及其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框架结构的重构探讨
试论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

外国法
谁来监督监督者
从法律移植到“法律翻译”:辩诉交易的全球化与刑事诉讼的美国化
澳大利亚轻罪案件的定罪与判刑程序

诉讼法史
新型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近代引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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