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研究(第八卷)》:
(四)法律真实不是主观臆断
裁判者判断证明是否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是有一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客观事实,它有效地防止了裁判者裁判时的主观臆断。然而,有的学者通过引用笔者此前对法律真实的界定,即“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上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指出:“由此定义明显看出,法律真实就是法律规定的真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亦即主观真实。正因为如此,法律真实的随意性很大,其真实程度不是以客观事实和规律为根据,而是以法律为准绳的。”
对于将法律真实归结为主观真实、主观臆断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对法律真实的误解,事实上,法律真实不是主观臆断,是有客观根据的。正如笔者此前所述,法律真实确实有主观性的因素,一方面,诉讼的各个环节的进行,与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认识相关,每一诉讼主体的背景和主观状态如何,必将对证明标准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证明标准又是与裁判者的“心证”密切关联的,裁判者的主观意识对案件的认定也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法律真实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客观的证据的证明确保了法律真实所具有的客观性的本质属性,使法律真实脱离了主观真实和主观臆断的范畴。
对于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裁判者无法也不可能去目睹那一幕,他只能通过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大家知道一个过去事实的发生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蛛丝马迹、留下痕迹和映像,这些痕迹和映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当这些客观事物本来面目的反映体为诉讼各方提交到法庭上的时候,它们就以客观证据的形式发挥作用了。裁判者在运用经验、逻辑分析等的基础上对证据作出正确的分析,评判诉讼主体的证明是否达到了证明的标准,因此,有着坚实的客观依据的事实摆脱了单纯的主观想象,这也意味着法律真实并非主观臆断。
再退一步讲,以法律为准绳就意味着主观真实吗?其实这也是对法律的误解。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来看,法律确实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是,这种阶级意志性并不是统治阶级的任意妄为,不是随心所欲。换句话说,国家意志尽管含有一定的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归根结底是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的,是受到客观性制约的,从来没有摆脱客观性的范畴。正如法理学学者所言,“意志的内容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被决定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之所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单纯是某个人或机关的意志,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意志的内容受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确实如此,尽管表面上看,法由人创造,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然而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揭示和表述事物本身的必然性。毕竟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以法律为准绳”与“主观真实”也是不能划等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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