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的目的、性质等方面的信息。
(4)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应有审慎性措施,严格审查在此业务关系下进行的交易,确保此交易的进行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及其商业、风险承受能力(如有必要,还包括资金来源)等情况相一致。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上述各类符合应有审慎性原则的措施,但是所采取措施的程度可以依据不同类型的客户、业务关系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大小来确定。这些措施应当与主管当局发布的指引相一致。对于高风险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有审慎性措施。在特定条件下,各国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对一些低风险业务减化或简单地实施上述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在与非经常性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之前或者过程中,核实客户和受益人身份。各国可允许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完成核实身份工作,这样既不影响金融机构正当业务的开展,又能有效防范洗钱的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执行上述(1)至(3)的规定,则不应为客户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而应考虑制作关于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
这些要求应适用于所有新客户,当然金融机构也应在考虑现实情况和风险的基础上将这些建议适用于现有的客户,同时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内对现有的业务关系采取应有审慎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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