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的子课题之一,也是教育部资助“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赵秉志教授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计算机犯罪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
伴随着当代社会对计算机依赖程度的日益提高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拓展,计算机犯罪日渐增多,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也引发刑事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研究的普遍兴趣。可以说,目前刑事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方兴未艾。
作为一项与高技术相伴生的新型犯罪,计算机犯罪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填补的理论真空和立法真空,正如美国首位华裔联邦检察长杨黄金玉女士所指出,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那片虚拟空间,就如同当今社会中“荒野的西部”(Wild WeSt)。这片空白,不仅需要刑事法理论的跟进,而且需要刑事立法的补足。但是,普遍兴趣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关注者众多可能形成合力,进而促进理论研究的快速发展和整体层次的迅猛提高;二是理论研究中盲目的跟从效应,重在参与而不求甚解,简单重复型、相互借鉴型、“综述”型的泛泛研究比比皆是,虽然形成研究的热点,但是缺乏全面、系统、深入、冷静的思考和研究。客观她讲,后一种情况在目前的中国刑事法学界似乎是一种难以否定的现实。
木项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时间长达3年,其间复印、下载的论文数以千计,搜集的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著近百种。在资料中的分类整理和消化吸收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上述“重在参与”的普遍存在。资料的收集虽然在后期更多地倾向于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但是不可否认,检索所得的资料所表现出的可用率,存在与内地相类似的情况。因此,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无论中外,存在创新性或者加深性的理论研究,似集中在少数学者所撰写的文章或者论著之申。
伴随着计算机犯罪发案率的日渐增多,以及传统犯罪计算机化趋势的日渐增强,我们认为:国内相关刑事立法的滞后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现状的扭转,难以通过没长的、成木过高的单纯经验总结型立法模式予以改变;涉及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限于一国之内的“闭门造车”型研究,缺乏理论共鸣,可能存在事倍而功半的效果。基于这一思路,关注国外技术先进国家和计算机犯罪早发国、高发国的刑事立法经验与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可能是促进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层次快速提升和刑事立法及时跟进的捷径。因而木项目和《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选择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探索计算机犯罪问题。
摆在读者面前的约50万字的《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其资料分析与撰写论证的时间超过3年。其间,曾经数次在形式上已经停笔和完稿,但是,国内外全新立法和新型案例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基于精益求精之追求而多次修改书稿,因此,这一项目的完成迤逦时日。
在这一项目的完成过程中,我们曾经做出以下努力,以使木项目的最终成果体现出自有的特色:(1)重视系统性的刑法学深度研究,因而,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原因、规律等犯罪学论述,不是《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的关注重点。基于此,木书虽然在切入点是“比较性研究”,关注国内外刑法理论之间的比较与相互借鉴,但书申关于纯正计算机犯罪诸多问题的独立刑法分析,作者力图能代表或反映国内刑法理论界的最新成果。(2)重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关于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关注我国四个法域之间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和法律处理模式的优劣评价。就此点而言,或许是其他计算机犯罪研究和论著所未予专门关注的。(3)重视国外最新刑事立法的进展,关注国外新型计算机犯罪案例的司法处理意见,并为此而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文献翻译,以期有关研究成果能与国外刑事立法进展、刑法理论成就保持同步。(4)关注各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倾向性意见,搜集并整理了相当数量的各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长官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官方言论与政策研究报告,以反映计算机犯罪的官方评价意见和可能出现的立法模式。
从整体上讲,《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重视专题设计的全面性,所选定的十个专题,是目前理论界所关注和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专题之间相对独立,但在前后逻辑排列顺序上重视其内在的相互关联性;专题之内重视深入和系统的独立研讨,并力图在兼容国内外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有所推进和提高。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拓展,导致基于技术扭曲使用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日益多样化,尤其是传统犯罪计算机化而出现的变异,需要刑法理论界的及时跟进性研究,需要刑事立法的及时针对性修正。可以说,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对刑法学和刑事立法是重大挑战,也是良佳机遇。从挑战的角度来看,高技术因素介入犯罪,在现今和将来都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由此而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形成了实际的挑战,传统刑法理论和法务规则与计算机技术、网络空间的冲突日益明显;从机遇的角度来看,产生于农业社会、完善和成熟于工业社会的传统刑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立法上看,多年来固步自封而缺乏实质性的飞跃式进展,面临社会整体对高科技依赖性程度大幅度提高的信息社会,传统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自我调整和自我提高,或许是其理论升华和法务理新的一次重大机遇。
愿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能够直面因时代变迁而不断出现的新挑战并把握新机遇,提高对技术因素介入的关注程度,重视刑法典规则与刑法理论的时代性更新,减少乃至尽力避免规则和理论滞后于现实而存在的刑法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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