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的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分工和内在逻辑构成的统一体,每一个法律部门又由一系列的具体法律规范组成。法律竞合是法律规范的竞合,而不是法律部门的竞合或者作为法律规范表达形式的法律文件的竞合。但是,形成竞合的数个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同一法律部门或同一法律文件中的规范,也可以是不同法律部门或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换言之,法律竞合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前者如,甲故意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既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又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甲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竞合。后者如,丙将一台机器交丁保管,丁在保管过程中擅自使用,造成机器损坏。丁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这是民法内部违约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规范的竞合。根据相竞合的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规范竞合分为冲突性竞合和非冲突性竞合两种。冲突性竞合是指发生竞合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择用其一。如第二个例子里,丁不能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非冲突性竞合是指发生竞合的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并用,彼此共存。如前一个例子中,甲应同时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律竞合是现代法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两方面:(1)法律从不同角度调整社会生活,造成法律规范本身相互交错。(2)社会生活复杂多变,造成同一事实跨越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法律竞合生成的司法问题是,基于不同法规范的多个法律效果是否可以并存;如果不能并存,司法者应当怎样取舍。
二、刑法中的竞合现象
刑法是法律竞合发生最多、最复杂的法律部门,而且“刑法竞合论(Konkurrenzlehre)向来都是刑法问题中,最复杂且棘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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