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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法之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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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2704
  • 作      者:
    (日)栗生武夫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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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栗生武夫(一八九〇年——一九四二年),法学博士,欧美法制史学者,日本东北大学教授。毕业于日本京都大学法科,留学欧美,后一直担任东北大学文学系法史学课程教授,为日本本土“欧美法制史学”的主要创始人和奠基者。主要著作有:《婚姻法之近代化》、《关于婚姻立法二主义之抗争》、《关于拜占廷时期的亲属法之发达》、《西洋立法史》、《人格权法的发达》、《中世私法史》等等。
  
  胡长清(一九〇〇——九八八),我国著名民法专家。早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留学日本,在朝阳大学、燕京大学、中央大学等多所学校任教,曾主编《法律评论》。著有《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及《中国刑法总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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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近代法学译丛:婚姻法之近代化》比较详细地梳理了上自罗马亲属法、中世纪欧洲各国法律下至日本近现代民法中关于婚姻的各项内容,重点是近代大陆法系各国对习惯法、罗马法以及教会法等的扬弃。作者在叙述这一过程时,大量采用比较、对照的方法,语言简洁明了,资料详实充分,较全面地反映了近代欧洲、日本等国关于婚姻、家庭、夫妻关系等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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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以现代语言之,即收益管理制。顾此制度,一时非常衰颓。盖彼时与此制度根本反对之一般共产制(allgemeineGutergemeinschaft)流行,逐渐蔓延于萨克逊地方,十六世纪之顷能守此制度之残垒者,惟萨克逊之极小部分,与瑞士山间之僻地而已。嗣因个人主义思想勃兴,本制度又复鼎盛。盖收益管理制,于夫妻财产别有之点,较诸一般共产制富于个人主义的色彩故也。未几,蔓延于德国全部。德国民法制定之际,已有二千几百万之人口立于本制度之下,因此德国民法采用此制,而以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之一种。日本则由德国民法抄袭而来。
  德国之收益管理制,非一味承袭萨克逊之习惯,乃加以修正而别成新制者。日本则漠视德国民法新加修正之处,惟承袭其极旧之形体。实不免于十三世纪东部萨克逊之习惯。全部移作日本民法之非难。
  五十七、法定保留
  甲收益管理制,以妻之财产属于夫之收益管理,妻之劳动收益属于夫之所有,不帝以妻为“受夫窄取之女奴隶”。故现代进步之收益管理制,夫之收益管理权极为狭小。即某种劳动收益,法律上当然为妻之所有;某种财产,法律上当然属于妻之自由管理焉。
  先就劳动收益言之。十九世纪以前之法律,妻因受夫之抚养,故不能不以其劳动收益归属于夫。但有一八七〇年英国制定妻之财产法(Mar-ried Woman's PropeIty Act)以来,妻为劳动者,为女教员,女艺术家,所取得工资,则为妻之所有。德国一八六二年之Lub法,及一八七三年之Oldenb法,虽仍以妻之工资为夫所有,而民法则以妻之工资归属于妻,且以其为妻之自由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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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楔子
序说
第一节 婚姻立法权
一、教会之婚姻立法权
二、国家之婚姻立法权
第二节 立法主义
三、罗马法
四、教会法
五、近代之立法倾向

本论
第一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之禁止
六、不适龄婚
七、重婚
八、待婚
九、相奸婚
十、血亲婚
十一、姻亲婚
十二、缘族婚
十三、恶疾婚
十四、结论
第二节 结婚同意
十五、家长对于家属结婚之同意
十六、父母亲对于子女结婚之同意——同意权之主体
十七、同意年龄
十八、违反之时
十九、拒绝同意时
二十、保护人对于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结婚之同意
第三节 婚约
二十一、缔结
二十二、效果
二十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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