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
第一节 权利及其表征方式
一、权利之界定
权利是私法中无可争辩的核心概念,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对于权利的定义,萨维尼(von Savigny)等人强调其意思力或意思支配的属性,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权利自由地发展其意思。耶林(von Jhering)则强调这种权力授予的目的,认为授予权力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①后学者结合此两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②,将权利界定为私人得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③
对于权利是法律为了满足某人的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是“一个确定的、对这个人来说合适的权力关系”,这样一个权利的通常定义,拉伦茨先生认为,“法律的力”是指一种规范的情况,即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的授权,一种“可以作为”,或者一种“法律上的可能”。但“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实际上并不是权利的定义,因为它具有多层意思,而且根据与它们所涉及的不同的权利而具有不同的含义。虽然另有人将权利定义为一种法律制度授予的、为了满足某个具体的利益的意思力。但拉伦茨先生认为,“权力关系”和“利益满足”仍然不能说明权利的内在含义。④可见,“完美”的权利定义实在难以求得,不同的权利定义,反映的仅是观察权利的角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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