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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私法中的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823869
  • 作      者:
    (日)星野英一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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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内容包括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特别民法的四种功能类型,正确认识民事规范的性质,再探成立与生效要件争议,民事规范性质与行为定性,不同民事规范的结实原则和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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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苏永钦,台湾大学法学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台湾政治大学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研究领域跨越民法、经济法、宪法。王泽鉴教授评价他是“一位具有宏观洞见、思维精致的法学者,多年来致力于阐释司法改革的理念,探讨基本问题,提出许多异于传统,深具开创性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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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以民法通往其他法律领域的动线作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了一番整理和反思。如果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当成一个社区从上空俯瞰,民法典就会像一个典雅的中古城堡,立刻进入眼帘。城墙上高竖“私法自治”的大纛,迎风招展。夹处于栉比鳞次、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显得十分不协调。但来到社区近观,却只见穿着入时的人们在古堡和公寓大厦间进进出出,全无窒碍。原来城堡还是城堡,只是功能已经不同。外观的不协调,并不影响建筑之间动线的流畅。堡内长伴黄卷青灯的僧侣,还在激烈争辩一些亘古的难题,其实只要走出城堡,看看社区居民的真实生活,也许很多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私法自治始终还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它的经济意义可以上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伦理内涵则又源于康德理性哲学中的自由意志。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正如法律关系所要创造和维系的经济关系。然而一直到制度学派开始强调,经济学家才憬悟到,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埋首饾饤条文字义的法律学者,则对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因国家角色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干预者,与积极的市场参与者,近年又逐渐退出市场,转而为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而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鲜予置意。因此,我们不妨以民法通往其他法律领域的动线作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再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一番整理和反思,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刚刚完成修缮粉刷,庆祝建城七十周年的民法典,做出比较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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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民法的法典化,从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开始,就显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事实上罗马法所发展出来的人法、物法和债法,从概念类型到基本规范,历经拜占庭式的统制经济、中古行会组织的手工业、乃至近代的国际贸易,重商主义和自由主义,在适用性上并无太大改变。继受罗马法而孕育于十九世纪的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同样也在二十世纪出现的各种极端对立的社会体制下,成为民事立法的主要参考架构,从远东的日本、中国到近东的土耳其乃至南美的智利和非洲的埃塞俄比亚,从三十年代的苏联民法一直到九十年代的中国大陆民法,以其文化、历史和体制差异之大,对照于民法内容差异之小。更是令人叹为观止。韦伯有关现代法律趋于“形式理性”的论述,或许可以提供一个非常概括的解释——正是民法这样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才有可能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放之四海而皆准②。也只有像Franz Wieacker这样的法律学家,凭其深邃的史识,才足以洞视几部民法典背后不尽相同的社会模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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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一、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
二、特别民法的四种功能类型
三、正确认识民事规范的性质
四、再探成立与生效要件争议
五、民事规范性质与行为定性 
六、不同民事规范的解释原则
七、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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