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或类似合同关系的要求可以限制原告的范围,但也导致侵权法和契约法之间关系的紧张:一方面,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话,是否还有必要让侵权法来解决其间的责任问题?若承认责任竞合的话,原告则会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形式,如侵权责任对远隔性(remoteness)的要求远比合同法宽松,因为合同法要求责任的承担应基于合理的预见性,而这种预见性要求较高的概率可能性,如是,则会出现原告规避法律的现象,使得合同法规则的规范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被告的行为只是无偿行为,或仅是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作出的话,对被告施加责任又是否合适呢?即让被告对其基于合同作出的行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本意呢?在德国法下发展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理论,而英美法因为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易承认这一点。
C. 专门的技能、知识或权威(special skill,knowledge or authority)
这项要求也是为了限制Hedley Byrne案的适用范围,以防止它对合同法形成过高的冲击,破坏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基础,而且将责任限定于专业人员身上也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可通过责任保险机制来保护自己。Lord Delvin在Hedley Byrne一案中认为,若被告运用了其拥有的专门技能来帮助另一个人而使之产生信赖,不论是否有合同关系存在,他都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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