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的问题,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一直通过意志决定论获得说明。但意志决定论的解释力在当代已遭遇重大挑战。《私法文库4·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认为,对合同(法律行为)效力之根源及其正当性问题,应采取一种法律文化解释的路径。基于此种进路,《私法文库4·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首先在第一章提出问题和限定研究范围,并以此为基础选定了方法论上的基本立场以及具体的研究方法。
《私法文库4·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第二章首先以历史实证的态度回溯罗马合同法。该部分主要论述罗马法上合同的概念、合同与简约的关系、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主义对合同制度的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批判了梅因关于罗马法上契约效力根源之历史浪漫主义的政治解释理论,从而以一种实证的态度,论证了罗马法上契约效力的真正根源。接着,该章分析了中世纪注释和评注法学家如何通过原因理论重构合同的概念,使合同制度摆脱形式主义与类型法定主义的束缚,并如何以经院哲学的理论结合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但是,由于经院法学家只是赋予原因理论一种理论上的重要性,即主张契约的效力根源在于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的践行,并且,由于近代理性法学之精神气质的转向,所以导致了古典原因理论在近代法上的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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