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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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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1864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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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火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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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物权(第1册):通则·所有权》主要内容包括:物权通论、物权变动、所有权、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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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37条)。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虽有当事人能力,但不具法人地位,无权利能力,其权利主体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由其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尚须注意的是,大厦管理员有代收文件的权限。应送大厦内住户之执行名义文件,经管理员代收者,发生合法送达之效力。
  本条例规定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有当事人能力,主要在于使其得提起诉讼。本条例规定,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因执行管理职务而需提起诉讼者,其情形有七:(1)第6条第3项,住户违反同条第1项相邻关系规定时,得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2)第9条第4项,住户违反共用部分使用方式规定时,得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及请求损害赔偿。(3)第14条第1项,对于不同意重建之区分所有权人诉请法院命其出让区分所有权和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4)第20条第2项,诉请前任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移交公共基金。(5)第21条,诉请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缴付积欠之公共基金或其他应分担之费用。(6)第22条第1项,对重大违规之住户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7)第22条第2项,对重大违规之区分所有权人诉请强制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须注意的是,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得提起诉讼者,不限上述情形,其依“民法”或其他法律得提起者,亦得为之。又各住户于其权益受侵害时,得依法诉请救济,自不待言。
  (三)管理服务人
  管理服务人,指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或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雇佣或委任而执行建筑物管理维护事务者(本条例第3条第11款、第34条第9款)。管理服务人,如公寓大厦管理员、清洁工,对公寓大厦的管理具有直接关系,故本条例第47条规定:“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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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基本理论
第二节 物权行为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体系构成及综合实例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基本理论
第二节 物权行为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体系构成及综合实例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附录一:“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附录二:土地权状及登记誊本
附录三:事项索引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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