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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概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09562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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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系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参考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现行民法”多达一千二百七十四条,如何加以“概要化”,诚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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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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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拙著“民法概要”系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参考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 “现行民法”多达一千二百七十四条,如何加以“概要化”,诚属不易。本书内容着重于阐释民法的价值理念,分析讨论权利体系、法律行为、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及侵权行为)、物权、亲属、继承等重要制度的功能,并提供若干相关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宏观地了解攸关个人权益及社会经济发展之私法秩序的理论架构与实际运作。
    民法为“众法之母”,建立了法律上的基本概念、体系构造及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的思考方法。此亦为本书重点的所在,希有助于能较深刻把握法律的解释适用及论证说理,此乃学习法律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在此意义上本书亦具法学入门的功用。
    本书设计一百五十七个例题,阐释民法上的立法政策、规范模式及解释适用的核心问题。此等例题具有多种功能,可启发思考,可促使更敏锐的分析争点、探索解决途径,可培养法律想像力,亦可供复习检讨学习成果之用。请耐心、细心阅读,若能写成书面,相互讨论,更有助益。
    关于民法的学习,初学者最感困惑的是须否记忆条文。法律体现于条文,条文系由概念构成,组成体系,以一定的要件及法律效果规范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条文需要“理解”,始能妥适解释适用,但某种程度的“记忆”亦属必要,其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系“来回穿梭于法律条文与教科书之间”,即阅读教科书时,务必查阅相关法条,阅读法条,亦须对照教科书,并注意及于实例的演习,期能互相启发。现行民法文字典雅、精确,蕴涵各种类型法律条文的构造模式,若能细心揣摩体会,必能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学习法律,本属不易,概要之书,犹多困难。内容过于简要,语焉不详,不免于条文的排列组合。详为阐释,势必增加编幅,不符概要之旨。此类书籍,至少须读三次,始能得其要义。第一次为粗读,窥其大要,不宜一开始即逐字逐句阅读,非弄懂不可。其次系精读,作较深入彻底的理解。最后则致力于融会贯通,综合整理其原理原则,构成理论体系。
    本书的撰述纯属意外,承蒙学林出版社林金水先生、庄品秀女士的鼓励和催促,谨致谢意。马纬中君协助搜集资料,并致谢忱。林清贤先生细心校阅全书,提供改正意见,助益良多,实深感荷。
    编写本书,耗时四个月,可谓夙夜匪懈,疏误难免,敬请指正。感谢 神的恩典、家人的爱心和体谅、读者的支持,使我仍能在喜乐中持续不断地从事一些卑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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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及自然债务
    一、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请求力)。债务人怠于履行其义务时,法律并不主动采取行动,而是让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否实现其权利。债权人一旦决定行使其权利时,法律则提供其权威、力量及制度,使债权人得诉请履行(执行力),必要时并得强制执行:于特殊情形更容许债权人自力实现其债权,例如采取自助行为(第一五一条)。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此项给付,债权乃成为保持此项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保持力)。
    二、不完全债权与自然债务
    (一)不完全债权
    债权通常均具有前述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实现力、及保持力。债权欠缺某种效力的,亦属有之,学说上称为不完全债权。例如婚约不能强迫履行(第九七五条),债权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时,债务人得拒绝履行(第一四四条)。其有请求力,但欠缺执行力的,例如关于夫妻履行同居义务的判决,不得强制执行。
    (二)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的概念源自罗马法,有时用于不能依诉请求的给付义务(如罹于消灭时效的债务)。有时指基于道德上义务而发生的“债务”。有时指因不法原因而发生的“债务”。有时更不加区别,兼指诸此情形而言。用语分歧,使用之际,须明确指出系指何种情形而言,并避免由此导出不合理的推论。须注意的是,赌博系违反法令(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赌债非债,不得请求给付,其已为给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第一八O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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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与性质
第二章 民法与私法
第一节 民法制定、民商合一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编制体例
第三节 体系构成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释适用
第一节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适用

第四章 台湾社会变迁、民法基本原则及私法秩序的发展
第一节 民法与台湾社会变迁
第二节 民法与“宪法”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私法秩序的变动与维护

第二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绪说
第一节 民法总则的构成
第二节 权利体系

第二章 人:权利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款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款 人格的保护
第三款 住所与居所
第四款 [例题5]解说
第二节 法人
第一款 法人制度
第二款 社团法人
第三款 财团法人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的概念、种类及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第三节 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第四节 主物与从物
第五节 物的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第四章 权利变动
第一节 权利得丧变更与法律事实
第二节 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
第一款 私法自治
第二款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要件
第三款 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四款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

第三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
第三款 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款 暴利行为
第五款 第七一条、第七二条及第七四条的适用关系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方式
第一款 要式行为
第二款 约定方式

第五节 行为能力
第一款 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
第二款 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款 无行为能力人
第四款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六节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意思表示的意义,表示方法及生效
第二款 意思表示的瑕疵

第七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条件
第三款 期限

第八节 代理
第一款 代理制度的功能及法律结构
第二款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款 无权代理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款 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三种机制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无效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撤销
第四款 法律行为之效力未定

第五章 期日与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一款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款 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三款 消灭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第四款 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五款 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六款 时效的动态过程

第七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二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三编 债(一):债之通则
第一章 债编的体系构成及债之关系
第一节 民法债编的体系构成
第二节 债之关系
第一款 债之意义
第二款 债权的性质:相对性、平等原则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及自然债务
第四款 债务与责任
第五款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二章 债之发生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契约
第一款 契约的意义、成立、生效及悬赏广告
第二款 缔约上过失
第三款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神圣
第四款 契约神圣与情事变更原则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一款 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及成立要件
第二款 正当的无因管理与不当的无因管理
第三款 不真正无因管理.
第四款 无因管理的体系构成:[例题39]解说
……
第四编 债(二):各种之债
第五编 物权
第六编 亲权
第七编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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