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三大对象之一。我国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并从80年代起相继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的完善,随着我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知识产权问题将日显突出,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也尤为重要。为此,我们组织翻译了产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指南”,就各国际公约而言,基本上是管理它的国际组织惟一认可的解说。因此,它们对读者完整、准确地理解这些法律文件无疑具有权威的参考价值。
此外,我们还将选择翻译出版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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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所有国际条约中,历史最悠久同时也最负盛名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说历史最悠久是因为它们分别缔结于上世纪即将结束之际——1883年和1886年,说最负盛名是因为它们在世界范围支配着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这两个知识产权公约在经历了一直伴随着它们的种种不断变化的形势后,已经显示出其他国际条约几乎无可比拟的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确,它们经过若干次修订来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但它们的持续性始终是一个显著的特征。既然负责确定国家之间关系的那些组织目前所关心的是建立一项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两个公约就能够证实知识产权不仅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问题,而且在国家之间通过智力创造所能对全人类进步做出贡献的对话中起着突出的作用。
至于著作权,它构成了发展进程中的基本要素。经验表明,一国的民族文化遗产丰富与否直接取决于它提供给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就越能鼓励作者创作;一国的智力创作物越多,它的声望就越高;文学和艺术产品越多,它们在图书、唱片和娱乐业内的副产品也就越多。总之,鼓励智力创作确实是所有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前提之一。
197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议确认了关于通过智力作品的生产和传播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潜力的著作权合作活动的重要性,并因此决定在这一领域制订一项长期计划。这一计划的目标主要是:促进对智力创作的鼓励,促进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传播,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和邻接权领域制定法律和建立制度。
与第三个目标相关,负责长期审察这一计划的常设委员会满意地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包括为发展中国家的主管当局编写一本伯尔尼公约指南。
实际上,为实用起见,这一指南可以通过对这一涉及各种职业、迄今构成七十多个国家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基础的国际文件进行逐条评述的方式来编写。
尽管如此,这一指南并不准备作为对该公约条款的正式解释,因为这种解释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职权范围,它的作用是负责管理该公约。这一指南的惟一目的是尽可能简单明了地陈述伯尔尼公约的内容,并就它的性质、目
标和范围提供一些说明。它是为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和有关各界人士形成自己的
观点而编写的。
希望这一指南将有助于国内立法者和管理者更好地理解伯尔尼公约,从而促进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一伯尔尼公约指南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公共信息司司长克洛穗·马苏耶先生撰写的。英文本是由英国贸易部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局前助理局长威廉·华莱士先生根据法文原文翻译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
阿帕德·鲍格胥
1978年3月于日内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