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保护客体
该条约首先就集成电路作出定义:“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份或全部互连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提交外交会议讨论的条约草案原来的方案是:微电子芯片是指一个或多个有源元件,一些或全部互连以及任何无源元件被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的一个具有一种电子功能的产品。”
与原方案相比,现行条文最重要的实质性修改在于,一是以“集成电路”取代“微电子芯片”,二是以“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措辞取代原“一个或多个有源元件”等,实际上将单个分立器件合理地排除出保护的客体范围。
条约相应地对保护对象“布图设计(拓扑图)”定义为:“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2)关于授予保护的条件
条约对授予保护的布图设计明确提出了包括类似专利法创造性要求的组合原创性在内的原创性要求:即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是其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造时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的设计,以及,由常规的多个元件和互连组合而成的布图设计,只有在其组合作为一个整体不是常规的,才应受到保护。
这一规定已成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保护既区别于版权法又区别于专利法的一个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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