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最初是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就确立了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西方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也在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宣布“一切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并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这是对其于1789年在《人权宣言》中宣布的关于公民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具体化。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在我国,平等原则也产生于市场经济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没有法律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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