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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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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16186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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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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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王泽鉴民商法学研究著作系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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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关于物之使用利益所确立之原则,在无益渡假之情形,亦有适用余地。易言之,假期亦应予以商业化,依交易观念,肯定其具有固定之财产价值。原告依劳动给付或其他方式支付对价,购得假期,不能依其目的而利用,与购买汽车而不能使用,基本上殆无不同。就此而言,可谓时间即为金钱(ZeitistGeld),具有一定之财产价值,为回复劳动力而渡假,对人民生活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就其所受损害,得请求赔偿,确有必要。为避免赔偿责任漫无边际,此项财产上损害赔偿仅限于假期全部或一部无益渡过(泡汤)之情形,例如预先租订旅馆,旅馆未予保留,未能寻获住处,不得已而放弃渡假。至于旅游给付或设备仅具通常瑕疵时,则仅得请求减少价金,其因此而发生之不愉快,属于非财产上损害,不能依契约法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BGHZ28,212(假期车祸案件)
  在本件判决,原告某医生赴S城渡假,被卡车撞倒,受到伤害。该卡车于被告投有责任保险,被告亦承认责任原因。原告主张因受伤害致其在S城的假期泡汤,请求被告赔偿一万零八百三十七点六九马克,相当于补行渡假所须之费用。
  联邦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认为在侵权行为,被害人得请求因身体被侵害所致收入之减少(德国民法第八四二条),其因身体被侵害而遭剥夺之渡假享受,依立法者的意思及现行法规定,仅能请求慰抚金(德国民法第八四七条、第二五三条)。此项规定禁止将渡假直接予以商业化之评价。在旅游契约债务不履行之情形,实务上关于假期商业化的见解,已由立法规定(德国民法第六五一条a以下)所取代。在侵权行为方面,仍应维持向来的见解,认为不宜将渡假加以商业化。旅游契约系以渡假之享受为其给付客体,侵权行为法则在保护人身健康,其情形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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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
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
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
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
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
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
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
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
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
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
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
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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