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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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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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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16135
  • 作      者:
    王鉴泽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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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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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王泽鉴民商法学研究著作系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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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依日本民法第五九五条准用第一九六条规定,借用人就其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金额及其他费用,以其价格之增加者为限,得请求偿还其所费之金额或增值额。依日本学者之见解,其符合无因管理要件者,借用人得依其规定请求偿还支出之费用。
  综据上述,可知德、瑞两国立法例(判例学说)及日本学者山中康雄对日本民法第五九五条之解释,基本上采同一见解,即关于借用人就标的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应由贷与人依无因管理之规定,负返还责任。惟借用人支出有益费用不合于贷与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依德、瑞二国立法例(判例学说),贷与人仅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义务;在日本法上,则应适用日本民法第一九六条第二项规定,学说上认为此系不当得利之特别规定。
  (3)在台湾现行法上之适用。依据上述比较法上之说明,可知第四六九条规定,系参酌德国民法第六○一条、瑞士民法第三○七条及日本民法第五九五条而规定。其主要之差异,在于第四六九条对借用物通常保管费用以外之“其他费用”(包括有益费用),未设相当规定。按民律第一次草案对此原设有明文,该草案第七○七条第一项规定:“借用物通常必需之物,由借主担负”;第二项规定:“第六四七条第二项规定,于借主所出有益费,及收回使附属于借用物之工作物,准用之”。该草案第六四七条第二项规定:“赁借主就赁借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赁贷主须偿还之。但动物之赁借人,须担负其饲养费用。赁借主就赁借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若因此使该物之价值增加者,赁贷主须偿还其现存之增加价格。但赁借主得使赁借物回复原状,收回附属该物之工作物。”民律第二次草案第四七二条,将第一次草案第七○七条修改为:“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费用,由借用人负担。借用物为牲畜者,其饲养费亦同。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应回复借用物之原状”,删除“有益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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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
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
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
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
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
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地上权之时效取得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断嗣与收养之效力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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