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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违约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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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12121
  • 作      者:
    王利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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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0年赴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进修,199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合著);《民法新论》(合著);《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违约责任论》;《物权法论));《合同法新论·总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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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违约责任论》密切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及判例、学说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对确定违约责任所必须依据的理论问题,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违约形式、免责要件、责任形式、债权请求权体系等,作出了详尽的分析和深入的探讨,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如缔约过失、加害给付、情势变更、责任竞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等展开了探讨。同时,作者对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作出了研究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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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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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区分标准与价值
    在采纳履行不能概念的法律中,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意义是重大的。即如果属于自始不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属于嗣后不能,则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损失。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还在于:自始不能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而嗣后不能将不发生恢复原状问题,债权人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害以外,还有权获得其他的法律救济。
    既然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在法律后果上有如此重大的差异,则在法律上应有一系列明确的标准将两者区分开。一般认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区分,以合同成立时为标准。在合同成立时已发生履行不能的,为自始不能;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履行不能的,即为嗣后不能。王泽鉴先生曾举一例,试图说明其区分标准:甲于5月2日卖某名画给乙,约定于5月4日交付,设该画于5月1日灭失,为自始客观不能;于5月1日被丙所盗,为自始主观不能;于5月3日灭失,为嗣后客观不能;于5月3日被丙所盗,为嗣后主观不能。我们暂不考虑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问题,从这个案例中,可见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区分主要标准是根据合同成立时间来确定的,但现实情况远不是如此简单。对两者作出区分往往是极为困难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导致履行不能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被盗、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等,究竟是在何时发生的,如何举证,由谁来举证,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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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
12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
12第一节债务与责任的区别
18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概念
28第三节违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9第四节基于违约的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体系
48第二章归责原则
48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62第二节严格责任原则
75第三节过错责任原则
98第三章违约行为的分类与体系
98第一节违约形态的概念
108第二节违约行为的分类
115第三节违约形态体系
120第四章几种具体的违约形态
120第一节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
145第二节对履行不能作为违约形态的探讨
167第三节履行迟延问题探讨
178第四节不适当履行与瑕疵担保责任
205第五节加害给付责任
232第六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235第五章违约与抗辩权
235第一节抗辩权的概念及其与违约的关系
239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
273第三节后履行抗辩权
279第四节不安抗辩权
290第六章违约与风险负担
290第一节风险的概念
299第二节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制度的关系
304第三节风险移转的几项标准
313第四节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329第七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329第一节责任竞合的概念
333第二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339第三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三种学说
346第四节责任竞合的处理
358第五节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及弥补
362第八章免责事由
362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
366第二节不可抗力
382第三节免责条款
402第四节债权人的过错
404第五节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探讨

第二编违约责任形式
429第九章实际履行
429第一节实际履行概述
432第二节实际履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439第三节实际履行制度的比较分析
447第四节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450第五节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456第六节实际履行的适用范围
459第七节实际履行的经济分析
463第十章损害赔偿
463第一节违约损害赔偿概述
473第二节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类型的损害赔偿的关系
479第三节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494第四节违约责任中的完全赔偿原则
502第五节关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问题
514第六节损害赔偿的计算
527第七节完全赔偿的具体运用
531第八节约定损害赔偿
540第九节损害赔偿的限制
558第十节违约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568第十一节惩罚性赔偿研究
569第一节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
573第二节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及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
578第三节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582第四节关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的运用
595第五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探讨
612第十二章违约金责任
612第一节违约金的概念和职能
619第二节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
625第三节对违约金性质的探讨
630第四节违约金与其他补救方式的比较
635第五节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637第六节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644第十三章定金责任
644第一节定金的概念
647第二节定金的种类
661第三节关于定金性质的探讨
668第四节定金责任的构成要件
671第五节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形式
679第六节关于定金数额的计算和责任的承担
682第十四章合同的解除
682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685第二节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691第三节约定解除
698第四节法定解除
713第五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720第六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三编侵害债权和缔约过失责任
730第十五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
730第一节侵害债权概述
735第二节侵害债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744第三节债权与侵权行为对象
750第四节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757第五节侵害债权的责任
764第六节免责条件
767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
767第一节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
775第二节缔约过失的概念
784第三节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形态的探讨
791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807第五节缔约过失与相关责任
813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817主要参考书目
821后记
823修订二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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