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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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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7412
  • 作      者:
    高利红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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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利红,女,1970年生,河南洛阳人,副教授,环境法硕士生导师组副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199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就读于原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现为《法商研究》编辑、《私法研究》和《环境资源法论丛》编辑、中国私法网主要创办人及频道主管,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法学会理事。
  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香港乐施会等科研项目十四项,编著或参加编写教材六部。代表作:《动物不是物,是什么?》、《环境法的价值定位》、《环境资源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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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动物的法律地位是两大法系环境法与民法领域里最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动物是不是物或财产。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动物是否是法律客体。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则不能仅仅限于对客体的讨论,因为客体是与主体相对而言的。该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客体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主体问题,因为客体的分析止于技术层面,而主体的论证则涉及伦理及法律的意义、价值和目的等更为本质的问题。
  一种价值观念的发展要想影响到法律,上升为最有力的行为规范,必须透过法律的概念之网,因为法学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一门概念的管理学。这门学科认为,通过将社会现象和事物概括为概念,就能把握世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是所有权人的财产。由于法律遵循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动物是主体还是客体遂取决手法律对世界的重新定位。
  法律主体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法律理论对立法进行抽象的结果。将人作为法律主体,本质上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相应的,把动物定义为物,则是对动物价值的完全否定。
  动物在法律中被确定为物,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法律历史传统。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物;而“物”则包括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客体的事物。那些被认为是缺少自由意志的生物——妇女、孩子、奴隶、精神病人——全被划为财产。至于动物则总是被归类为“财产”而不是“人”。这一罗马法的特征与教会法结合在一起,很大程度上不加变动地注入普通法中,起初是英国普通法,其后是美国普通法。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是无主物,属于动产。对野生动物的原始取得,自古以来多采用先占原则,这种取得方式的法律规定,更进一步揭示了动物在法律上作为客体的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主体的保障作用,物的本质就是主体支配的对象。从对野生动物的占有到对其所有,这一演进过程的全部秘密就在于把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维持,从而将人的主体性价值建诸于对动物的控制之上。而动物,则完全被法律认定为是没有自身利益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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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降至近代,解放奴隶,将奴隶由法律上的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已经成为一种思潮,甚至开始了有组织的运动。以欧洲为例,到了18世纪后半期,英国的大思想家如哈奇森、爱德华,伯克、亚当·弗格森、詹姆士·贝蒂、威廉·布莱克斯、威廉·佩利、亚当·斯密与法国启蒙运动的哲学家如孟德斯鸠、卢梭、阿贝·雷纳尔等人一起,开始对奴隶制一致表示谴责。从18世纪80年代起,英国国内兴起了有组织地要求废除黑人奴隶贸易和奴隶制的运动。而这场运动的最早组织者、发起者,乃是英国的宗教组织。首先由非国教教友派成员发起,继而整个宗教界都加入其中。其后,英国的其他各阶层也纷纷加盟。他们最富有成效的活动是争取民心支持,向议会请愿。1788年,英国全国城乡向议会提交的请愿书约有102份。1792年,议会收到的请愿书已上升为519份。爱丁堡的签名请愿书甚至铺满了整个下院的地面。当时最为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弗朗西斯·哈奇森认为,如同父亲不可以对他们的孩子专制,主人对佣人也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尽管人在智力、体力、品德和相貌上有很大差别,然而,即使在这些方面最差的人,只要拥有理智,他们就与畜生不同。当时捍卫奴隶贸易的一些人认为,在一些野蛮的国家,除非人人把这些战俘买为奴隶,否则,他们都将被杀死,因而,这些奴隶的生命和他们所能做的一切,包括他们的孩子,都应归他的买主所有。哈奇森对此反驳道:助产婆、外科医生、内科医生、战友、邻居和佣人同样常常掌握着我们的生命,但是,保护他人生命的人并没有拥有使他人成为奴隶和把他人作为一件物品出卖的权利。
  18世纪下半期,英国的废奴思想影响扩及法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上来考虑事物,奴役权都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矛盾的,它们是相互排斥的。”1770年,法国启蒙运动中最著名的反奴宣言《欧洲人在东西印度殖民与贸易的政治哲学史》一书出版。该书作者阿贝·雷纳尔对奴隶制作了理性的分析与批判,从而使反奴进入了法国启蒙运动的前沿。事实上,直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人口仍然主要由奴隶构成。废奴的思想最终影响了立法。法国于1792年废除了奴隶制。英国议会于1807年和1833年先后通过了禁止英国从事奴隶贸易和废除英国所有殖民地内的奴隶制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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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英文摘要

绪论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二、研究状况、研究方法及研究范围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范围

第一章 法律地位的本质
第一节 法律的主、客体思维模式
一、法律的基本思维图式
二、主体是法律的最基本概念
第二节 权利的本质
一、权利的由来及分层
二、权利的本质是享有某种利益的资格
第三节 法律主体是权利的渊源
一、主体的概念
二、法律主体是权利的渊源
第四节 动物是法律上的物
一、动物从古至今在法律中都是物
二、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第五节 动物作为物的本质
一、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
二、动物作为物的本质是主体支配的对象
三、从占有到所有的实质

第二章 动物是形成法律主体概念的参照物
第一节 法律主体是抽象的结果
一、主体的抽象本质
二、贬斥动物的思维范式
三、动物没有自主性
四、动物没有内在价值
第二节 法律主体对动物的排除
一、法律主体的预设中直接排除了动物
二、动物进入主体领域的基本思维障碍

第三章 法律主体的历史变迁及规律
第一节 奴隶——从法律客体到法律主体
……

第四章 法律主体的标准及其评析
第五章 动物主体论的理论源流
第六章 动物应为法律上之主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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