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也就是说,它是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了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为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必须与方方面面发生直接与间接的联系,会计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产生影响。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闶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由此应运而生。
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会计法》。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仃。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们构成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第二十四号令予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和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它既包括会计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即会计信息),也包括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和记录要求等。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就是会计资料应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就是其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附件要齐全、手续要齐备。
2.《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要求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其中,《会计法》第三条对各单位提出了依法建账的基本要求,即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和完整。同时,还对企业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第33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1.《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2.在我国,1992年财政部以第5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我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此准则在当时就被定为基本会计准则。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个具体准则,这是我国会计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标志着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进一步趋同,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加速中国经济融人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个具体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主导,它分为十一章五十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会计要素准则等方面的内容。它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框架包括:
(1)总则。具体包括制定宗旨、适用背景和范围、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性质和作用等;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等。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和及时性要求。
(3)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等。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4)会计计量。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5)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6)附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它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借款费用、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每股收益、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租赁、金融工具列报等;
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的准则,如财务列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外币折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办法主要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督检查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会计人员的任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者抽查、重点检查、定期抽查等)、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其适用性、行政处罚程序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国家采取了暂时先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会计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执行,并同时选择一些国有企业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所有企业(除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外),从而逐步取代现有的分行业、分经济成份的会计制度。
(2)财政部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3)财政部于2004年6月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该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该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不能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也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它是财政部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章“会计监督”中,对会计监督的主体(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注册会计师)和对象(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依据、监督内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物资、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方法和要求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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