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英格兰旅游委员会应包括主席1人以及由商业部任命的其他不超过6名的成员;苏格兰旅游委员会应包括主席1人以及由负责苏格兰事务的大臣所任命的其他不超过6名的成员;威尔士旅游委员会应包括主席1人以及由负责威尔士事务的大臣所任命的其他不超过6名的成员。
4.在将《下议院取消资格法(1957年)》附件一的第三部分(根据该法被取消任职资格者的职位)运用到英国议会下议院时,应在其中适当之处以字母顺序加入下列等字;“任何从英国旅游管理局、英格兰旅游委员会、苏格兰旅游委员会或威尔士旅游委员会领取报酬的成员。”
5.本法附件一应适用于第一个根据本条规定所建立的机构。
6.在本法中,“旅游委员会”系指根据本条规定所建立的任何一个机构。“有关大臣”对英国旅游管理局和英格兰旅游委员会来说系指商业部;对苏格兰旅游委员会来说,系指负责苏格兰事务的大臣;而对威尔士旅游委员会来说,则系指负责威尔士事务的大臣。
第二条1.英国旅游管理局的职能如下:
鼓励人们来英国访问并鼓励居住在英国的人们在那里度假。
鼓励提供和改善英国的旅游服务项目及设施;英格兰旅游委员会、苏格兰旅游委员会及威尔士旅游委员会应具有与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分别有关的类似职能。
2.除了由本法或根据本法下列各条款赋予的各项具体权力外,各旅游委员会在遵从本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件下,应有权为履行本条所赋予它的各项职能或者是附带的或有助于履行其职能的目的而进行任何事务,尤其是为了上述目的而进行下述事务(但不得损害上述条款规定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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