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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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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西方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汇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908406
  • 作      者:
    杨富斌, 王天星主编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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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1世纪法学文库:西方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汇编》为中国第一部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新加坡,爱尔兰,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旅游业发达的图家、地区旅游行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汇编的图书,内容丰富,有利于国内从事旅游法规政策工作的研究人员、实务工作者和旅游院校师生了解、借鉴西方国家在旅游市场规制方面的经验,为进一步建立中国完善的国内旅游市场法律体系提供第一手实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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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英格兰旅游委员会应包括主席1人以及由商业部任命的其他不超过6名的成员;苏格兰旅游委员会应包括主席1人以及由负责苏格兰事务的大臣所任命的其他不超过6名的成员;威尔士旅游委员会应包括主席1人以及由负责威尔士事务的大臣所任命的其他不超过6名的成员。
    4.在将《下议院取消资格法(1957年)》附件一的第三部分(根据该法被取消任职资格者的职位)运用到英国议会下议院时,应在其中适当之处以字母顺序加入下列等字;“任何从英国旅游管理局、英格兰旅游委员会、苏格兰旅游委员会或威尔士旅游委员会领取报酬的成员。”
    5.本法附件一应适用于第一个根据本条规定所建立的机构。
    6.在本法中,“旅游委员会”系指根据本条规定所建立的任何一个机构。“有关大臣”对英国旅游管理局和英格兰旅游委员会来说系指商业部;对苏格兰旅游委员会来说,系指负责苏格兰事务的大臣;而对威尔士旅游委员会来说,则系指负责威尔士事务的大臣。
    第二条1.英国旅游管理局的职能如下:
    鼓励人们来英国访问并鼓励居住在英国的人们在那里度假。
    鼓励提供和改善英国的旅游服务项目及设施;英格兰旅游委员会、苏格兰旅游委员会及威尔士旅游委员会应具有与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分别有关的类似职能。
    2.除了由本法或根据本法下列各条款赋予的各项具体权力外,各旅游委员会在遵从本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件下,应有权为履行本条所赋予它的各项职能或者是附带的或有助于履行其职能的目的而进行任何事务,尤其是为了上述目的而进行下述事务(但不得损害上述条款规定的一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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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日本旅游基本法
标准旅行业约款(日本)
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
韩国旅游事业振兴法
英国旅游发展法
包价旅游法规(英国)
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
加利福尼亚州旅游政策法案
弗吉尼亚法典(美)
法国调整旅行社同顾客关系的一般销售条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旅游业法规选编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旅游合同法
联邦德国旅行社联合会关于签订和执行旅游合同的一般规定
联邦德国奥林匹亚旅行社旅行条件和付款条件
俄罗斯境内旅游业务原则联邦法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旅行代理商法
马尔代夫旅游法(1999)
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法案
墨西哥旅游法
圭亚那旅游推广局法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议草案
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关于旅馆经营者对旅客携带物品之责任的公约
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
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
旅行社合同的协议(1979年协议)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进行的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
对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关铁路对旅客死亡与受伤之责任的补充公约
关于公路旅客及行李国际运输合同的公约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统一海上旅客运输方面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
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关于旅馆经营者对旅客携带物品之责任的公约附件
附录
香港旅游代理商法
发展观光条例(台湾地区)
旅行业管理规则(台湾地区)
导游人员管理规则(台湾地区)
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台湾地区)
国家公园法(台湾地区)
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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