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关于船舶优先权这一制度的概述,分为五节,分别讨论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性质、法律关系、起源与发展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首先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称谓,随后指出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对基于船舶而产生的法定的特定债权所享有的,通过一定司法程序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等特征。船舶优先权性质为担保物权,但也有个别国家立法视其为债权的特殊效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关系包含了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本书澄清了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指明每一类主体的实际内涵,概括了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最后,本章还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起源与发展及其与大陆民法优先权、英美法上Lien的关系,以期从历史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进一步明确船舶优先权内涵,认识其现实价值。<br> 第二章 探讨船舶优先权的客体(标的),分为两节。首先考察了各国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认为从当今国际立法状况来看,1926年公约关于标的的规定仍居主流。随后就我国立法进行讨论,认为从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我国的现实利益等方面考虑,《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应予适当扩大,应包括船舶及其属具、运费及附属权利等,并就其具体含义和范围予以分析。<br> 第三章 论述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以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性质为根据,分为四节讨论。第一节为基于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船长、船员工资优先权、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船货抵押贷款优先权、共同海损优先权、货物或行李灭失优先权、托运人优先权、修船人优先权、拖航费用优先权等。第二节为基于准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是指海难救助报酬优先权。第三节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也称为损害赔偿优先权,包括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优先权和财产损害赔偿优先权。第四节为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司法费用优先权、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的优先权、税费优先权等。本章所论述的船舶优先权项目包括了现代各国立法中仍存在的优先权项目,对之追述起源,阐发立法意图、具体含义,探究其发展轨迹与趋势以及现存价值。随后反观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认为我国立法符合有关船舶优先权项目渐趋减少的国际立法潮流,但也不无值得商榷之处,如清除沉船费用,不仅维护了海上交通安全,而且促进了环境保护,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在许多国家立法中被承认具有优先权,我国《海商法》将其排除在船舶优先权范围之外,似有不妥。<br> 第四章 讨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共分四节。第一节探讨数个船舶优先权竞合于同一船舶之上时的受偿顺序问题,指出此时船舶优先权效力的强弱可依公共政策原则、同等地位原则和倒序原则加以确定。在当前立法中,存在一个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循环问题,即数项优先权效力彼此优先,无法确定受偿顺序,本书对此提出一解决方案,以弥补立法疏漏。第二节研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问题。一般而言,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笔者认为这一传统解决方案并非完全妥贴。享有船舶留置权的修船人对于保全船舶及其他债权、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均有不容忽视的贡献,且占有船舶,因此笔者认为宜将修船人留置权置于船舶优先权之前受偿,而其他种类留置权可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第三节论述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问题。目前对船舶优先权批评较多的起因在于船舶优先权影响到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而不利于船舶融资的开展。笔者认为要缓解这种对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可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减少不合理的船舶优先权项目,控制船舶优先权数量;二是建立船舶优先权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其他债权人能对船舶优先权状况有所了解,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四节说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质权竞合情况,指出船舶质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但我国《海商法》应禁止在船舶上设定质权。<br> 第五章 讨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问题,共分五节。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程序性特点,优先权人需通过扣押船舶方式行使权利。本章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各个阶段程序,指出船舶优先权行使深受英美法系对物诉讼制度的影响。随后依次探讨了船舶优先权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包括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破产程序中的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其中,我国有关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立法仍有可以改进之处,如催告的申请、除权判决的作出、催告程序的终结等。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各国做法不一,但多采取法院地法说,笔者则认为船旗国法更为适宜。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破产问题,本书细述其中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以期引起立法、司法部门注意。<br> 第六章 为船舶优先权的移转与消灭。船舶优先权的移转是指优先权主体发生变更而客体和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可分为转让和代位两种情况。本书说明了转让和代位的区别,指出对于船舶优先权的代位应持谨慎态度,不宜承认约定代位的效力。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是指债权人就优先权标的优先受偿权利的丧失,可分为因事实原因消灭、因法律行为消灭、因法律特别规定消灭、因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消灭四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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