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是人类的目标,要实现社会正义,关键是要择出社会的最好代表。无疑,社会上境况最差者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的需要最需要迫切满足,满足了他们的需要也就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需要、人类需要。依据这种正义要求,法律应从关爱一般人过渡到关爱境况最差者,关爱最需要关爱的人。目前“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过渡之中。不过,看来其直接方向是,在通过现有法律秩序可能达到的限度内,努力满足最大范围的人类需要”。
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当代社会在紧缩、人际在密切,人与人息息相关,相互影响,在这种相互影响中,境况最差者不大可能影响别人而大都受别人影响,并且对他们的影响多是负面的,不利的,有时甚至把他们逼入绝境;社会资源在减少,人的需求在增长,有人多占就有人少得,在这种资源争夺战中,境况最差者处于不利地位,没有争夺能力,几乎无法问津。幸亏,人权观念日长,要求人类一家,人人平等,共同发展。不能把境况最差者视为社会的弃儿,把他们扔下不管,其它人应关爱他们、扶助他们、带领他们共同发展。为此,法律应有所发展,从过去突出个人竞争、出人头地到现在强调整体合作、共同发展。“在本世纪,法律的传统目的正在让出自己的地位。本世纪之初,法律的口号是机会和安全。虽然平等已被提到宪法高度,人们将它严格解释为市场交易的机会均等。人们强调的是保护赢利的安全,一旦需要,甚至不惜以社会利益为代价。随着本世纪的进步,这些目的越来越受到怀疑。20世纪下半叶,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是一个过渡时期。我们似乎正从个人突出的理想移向彼此合作的理想。在法律中如同在社会里竞争正变为相互依赖。”③人们日益相互依赖,唇亡齿寒,情同手足,这规定着法律发展的趋势。“发展中的法律正以满足人类需要作为自己的口号。抽象的不受限制的个人至上作为价值尺度,已为人类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然所代替(这个自然包括外在的自然界和人类本身),以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的任务被视为协调彼此冲突的人类要求或期望,以便以最少的矛盾和最小的浪费去获取文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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