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是通过社会制裁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些制裁措施在违背社会规范的人心中产生一系列不愉快(有时也可能是愉快)的感情状态。如果某个人的行为与社会规范不符,社会公众的不满就会使他觉得羞耻,恨不得躲起来。有时,违反社会规范所带来不愉快的感情非常强烈,而且拥有或者期待这些感情的社会后果非常大。例如,未受教育或者受过大量教育都可能在特定的群体中产生强烈的耻辱感;同样,随便发生性关系、怀孕、饮酒或者不饮酒、抽烟或者不抽烟、使用或者不使用非法毒品都可能产生耻辱感。
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不同选项中作出选择是以下各因素的一项功能:a.该选项所固有的价值,如书、工作、饮料等;b.名誉利益或者选择成本;c.选择对自我概念的影响。有的人可能看关于大众广播的电视节目,这不仅仅是由于这是一种享受,而且这样做还有名誉上的优势,以及提高个人的自我概念的优势。社会规范不但在名誉利益或者成本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而且对自我概念产生影响。因此,假如固有的价值保持不变,那么社会规范发生变化就能对选择产生影响,其方法是改变名誉刺激措施的作用以及改变自我概念的后果。将固有价值一分为三的做法有点粗糙,因为人们对固有价值的感受将足社会规范的一项功能,这些感受不是在真空中存在的。后面我还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如果从很广的意义上将自由理解为个人为自己想为之事的能力的话,那么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由。当然,(如果规范跟人们想做之事不一致的话)规范则使人们不能做自己想做之事,而且人们肯定有时也希望规范发生变化。正如我前面所指出的,规范可能在人们的公开行为及言论与其私人判断及欲望之间产生差异。有的人很希望规范跟其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不同,并且(如果他们意识到的话)为没有力量改变这些规范而深感遗憾。但是为了社会规范而悲伤,将社会规范看成是对自由的限制,或者希望社会规范消灭,所有这些想法都是滑稽可笑的。实际上,正因为有了社会规范,自由才成为可能。如果没有社会规范,那么社会生活将无法进行——甚至是无法想像的。如果没有社会规范,我们将无法相互理解。规范确立了有关行为意义的惯例,因此,社会规范在限制自由的同时又有利于自由的确立。如果每个人都知道大声说话的规范,或者穿蓝色牛仔裤的规范,那么人们就会提高声音或者穿蓝色牛仔裤,而不需要确定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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