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与竞争力
从上述比较和分析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三种企业形态对其投资者而言是利弊参半的。在利益和风险的辩证关系上,不同企业形态都保持并实现着一定程度的和谐或均衡。权利和利益的对比往往被其义务和风险的差异所折抵。所以,对于某一企业组织而言,选取何种法律形态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外在形式,必须对各种备选形态作充分、全面的比较和考量,择取最适合企业发展、最有利于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法律形态。就中小规模企业而言,我们之所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是提高其竞争力的最佳制度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投资者的责任形式角度来看,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投资者只需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必担心由于经营失败而使其出资以外的财产受到无端牵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却不得不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负担而心怀惴惴、寝食难安。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是三种企业形态中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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