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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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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1052359
  • 作      者:
    王苏生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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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论丛是我社近年推出的大型法学专著系列丛书。该丛书共有以下几个系列:法理学系列、公法系列、比较法系列、宪法行政尘系列、民商法系列、刑事法律系列、经济法系列、国际经济法系列、国际金融法系列、法律史系列、国际法系列。该丛书将以开放的形式连续出版下去。每个系列都由该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策划、审稿,作者队伍包括法学界老中青几代学者,既有德高望重的学术权威,又有刚刚展露才华的后生晚辈,体现了法学研究的繁荣昌盛、蒸蒸日上。
    本丛书本着“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原则,所选书目基本反映了该学科最新、最前沿的研究成果,既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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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理基础
    各国由于法律制度与法律传统的不同,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采取不同的立法体例,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1)判例法的信赖义务;(2)较系统的制定法上的信赖义务;(3)零星的有关信赖义务的具体规定。
    1. 判例法的信赖义务。这种立法形式以英美法最为典型。英国单位信托采取信托构造,并且有历史悠久且应用广泛的衡平法、特别是被信任者法可资救济,作为投资基金成文法的《1986年金融服务法》并未对基金管理人一基金持有人关系进行界定,而是留待判例法来完成。①
    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制定之前,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均未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作出任何规定.出于对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以及各种欺诈行为的忧虑,美国国会制定上述两项法律对基金管理人行为进行制约。②但并没有对投资顾问信赖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上述法规中有许多针对投资顾问的反欺诈条款,特别是《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一般性的,或全能性(catch-all)的反欺诈条款Section 206,判例法根据基金法规的立法历史、立法意图等因素断定上述反欺诈条款,特别是Section 206确立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赖义务标准”(federal fiduciary standards)①,或者说,“《1940年投资顾问法》……反映了国会对投资顾问关系微妙的被信者性质的承认”(delicate fiduciary nature of an investment advisory relationship)。②判例法认为制定法中反欺诈条款即已确立投资顾问的信赖义务。因此,美国公司型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是制定法和判例法共同作用的结果,其理论推演具有自己的特色:在投资顾问信赖义务判断标准上,美国法适用与英国法类似的衡平法原则,但美国投资顾问的信赖义务直接来源于欺诈理论,同时又表现为对传统理论的辩证否定和超越。
    2. 制定法的信赖义务。大陆法系并无判例法传统,其制定法对信赖义务的继受有一个演变过程。日本在制定信托法及信托业法之前已开始引入投资基金制度,并以合伙而非信托来构建契约型基金。昭和二十六年(1951年)日本国会通过证券投资信托法。该法将此前的实务运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其整体结构是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此契约结合受益人(投资人)、委托人(证券投资委托公司)及受托人(信托会社),从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但该法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亦未作出明确规定,直到1963年才增订第17条第1项,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由于从英美法只引进了信托法而未引进被信任者法,因此日本法并无被信任者与信赖义务概念,而是将信赖义务的两个内容分别予以规定:《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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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信赖义务概论辨析
二、投资基金概述
三、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  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衡平法标准
二、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分歧
三、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律价值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结构
一、信赖义务种类
二、信赖义务主体
三、信赖义务客体
四、信赖义务对象
五、信赖义务期限
六、信赖义务免责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一):关于基金管理费的忠实义务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概论
一、忠实义务与利益冲突
二、管制利益冲突的制度选择
三、违反忠实义务交易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有关基金管理费的忠实义务
一、基金管理费标准的演变
二、基金管理费的信赖义务标准
三、规制基金管理费的政策选择
第三节  基金管理费结构与激励机制设计
一、绩效费用的激励作用
二、绩效费用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二):利益冲突交易之防范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
一、利益冲突交易概念
二、利益冲突交易主体
三、利益冲突交易管制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本人交易
一、本人交易管制框架
二、基金异向交易的利益冲突
三、本人交易生效条件
四、我国本人交易法制的思考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共同交易
一、禁止性共同交易范围
二、基金同向交易的利益冲突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代理交易
一、一般性代理交易
二、经纪交易
三、“软美元”问题
四、与承销商的代理交易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三):基金个人交易管制
第一节  基金个人交易利益冲突管制
一、基金经理的忠实义务
二、个人交易管制模式
第二节  个人交易行为准则
一、同时交易之禁止
二、私用投资机会之防范
三、共同交易与不合理补偿的限制
第三节  个人交易信息披露要求
一、利益冲突披露
二、个人交易季度报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法律根据
一、契约法的注意义务
二、侵权法的注意义务
三、衡平法的注意义务
第二节  现代投资理论对传统注意义务标准的冲击
一、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
二、基金投资注意义务标准的演进
三、投资组合理论对注意义务标准的修正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具体要求
一、分散性投资(diversifleation rcquircment)
二、流动性要求(1iqLlidity requiremerlt)
三、风险性要求(risk requiremerlt)
四、金融业投资限制(financial industry restrictions)

第六章  信赖义务的内部制衡机制
第一节  基金持有人会议功能
一、公司型基金股东大会的地位
二、受益权性质与基金受益人会议的作用
三、基金持有人会议功能障碍
第二节  基金持有人的民事诉讼机制
一、基金股东诉讼
二、基金受益人诉讼
第三节  基金受托人监督职能
一、契约型基金受托人的监督义务
二、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作用
三、强化基金受托人监控功能的若干思考

第七章  信赖义务的外部制约机制
第一节  三种基本机制评析
一、民事机制
二、刑事机制
三、行政机制
第二节  行政预防机制
一、基金管理市场准人制度比较
二、市场与行政:两种机制的权衡
第三节  行政责任
一、美国法实践
二、我国行政责任规制的缺陷
第四节  对私人诉讼的援助
一、证据收集
二、SEC作为“法院之友”参与民事诉讼
三、SEC代替基金持有人提起诉讼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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