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萧条和证券公司危机中,证券客户资产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本书将证券客户资产风险界定为证券投资者托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人的证券及/或资金因为后者破产而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试图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其间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的分析。
本书分为五章。
第一章讨论证券的持有和托管体制,旨在为全书提供一个知识背景和技术平台,因为不同的持有和托管制度意味着托管人和客户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直接影响客户资产风险的范围和程度。本书分析指出,与多数证券市场不同,中国实行直接持有和一级托管的证券持有/托管体制,并对实践中的所谓“中央登记,二级托管”的做法进行了讨论和否定。
在讨论客户资产风险的制度背景之后,第二章分析客户资产风险的内容,即客户证券风险和客户资金风险。客户证券风险在间接持有系统下较为突出,各国通过对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进行专门界定作为回应。由于中国实行直接登记/持有,客户证券风险较低,问题较多的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在细致分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后,笔者建议引入信托机制来保证客户资金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至第五章从三个相对独立而又紧密联系和互动的方面依次展开。第三章讨论日常经营中对客户资产风险的预防性控制,从托管人的资本充足要求和对客户证券、资金的分隔管理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重点讨论了中国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账管理和独立存管制度,指出若不引入信托机制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章讨论客户资产风险的实际应对,即在托管人破产时如何通过有倾向性的清算程序优先满足客户的证券和资金请求权。在目前的中国,这主要表现为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市场后的财产清算和分配。本书讨论了其中有别于一般破产清算制度的一些特殊程序和处理方式,以及其与投资者补偿制度的衔接,并建议在制定《破产法》或针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实施办法时,对二者作出统一规定。
作为第四章逻辑的合理延伸,第五章讨论在客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完全满足其请求权时,对其损失的统一弥补,亦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和运作。本书分析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运作模式、补偿范围和限额,并建议在《破产法》或相关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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