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1.在依据第三十八条第1款批准该决议之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该决议批准后的第7日(自批准之日算起),主管权威应立即将该决议复印件提交给依第五十九条规定被任命的复查委员会,同时一并提交的还包括所有涉及上述决议的相关关键性文件、记录及其本人的调查结果,以供复查委员会考虑与批准该决议。
2.依本条授权对有线或电子通讯或口头交流进行侦听的决议,在申请人的要求下,应指令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房东、保管人或其他人员须立即向该申请者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设备以及技术支持,以便在不引人注目的情况下完成侦听;同时对该服务提供商、房东、保管人其他或人员向将要受到侦听的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最低限度的干扰。
第四十条
1.依本条发布的任何决议均不可授权或批准对任何有线或电子通讯或口头交流进行侦听的期限超过实现该授权目标所必需的任何期限,但在任何情况下,侦听期限都不可超过60天。这里所言的60天期限应自调查官依该决议第一次开始进行侦听的前一天算起,或自决议发布日10天之后算起——看哪个日期更早。
2.可以允许某一决议被延长,但决议的延长只有在依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提出申请的情况之下,以及在依第三十八条第1款之要求进行调查的主管权威的同意之下,才能作出。该延长期限不应超过主管权威认定的实现该决议之目标所必需的期限,且在任何情况下,延长期限一次不应超过60天。
3.上述所有决议或延长令均应包括这样的规定,即对该侦听的授权应尽可能快地予以执行;其执行方式应便于最低限度地减少对通讯——依本条之规定,在其他方面不可受到侦听——的侦听;应在该授权目标实现之际,或在任何情况下,在所有决议或延长令规定的期限到期之时,终止该授权。
第四十一条
1.在被授权进行侦听的调查官员的监督之下,本章之侦听可全部或部分地由公务员执行。2.依本条授权侦听的决议不论何时被发布,该决议可要求向发布该决议的主管权威进行工作汇报,以陈述授权目标所取得的进展情况以及继续进行侦听的必要性。该工作报告应按主管权威可能之要求,每隔一段时间汇报一次。
第四十二条
1.不论本条任何其他之规定,职位不低于附加警察总长的官员或职位与附加警察总长相等的警官,若其有理由认定:
(1)出现了如下紧急局势:
A.任何人即将面临死亡或严重受伤的危险;
B.存在着威胁国家安全或利益的阴谋活动;或者
C.在通过正当努力获取主管权威授权侦听的决议之前即已存在需要对某有线或电子通讯或口头交流进行侦听的并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阴谋活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