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两大基本阵营。虽然当代美国宪法理论以非原旨主义为主流,但原旨主义并非没有自己的理论营地。《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就是一部全面为原旨主义辩护的最新著作。它被美国学界认为是对原旨主义最精致、最强有力的辩白,最佳和最细致的论证。
《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的基本立场是,宪法的解释应该以制宪者的意图为准。因为美国宪法的成文性质决定了宪法必须按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予以解释,原旨主义也合乎人民主权理论的要求。对于美国宪法而言,尤为重要的是,只有原旨主义理论才能赋予司法部门以否决立法和行政活动的权威。《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对原旨主义理论的责难者,尤其是对各种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进行强有力的回应。作者认为,法律文本,如同其他文字作品一样,承载的就是作者的意图。没有作者意图的文本是毫无意义的。虽然作者承认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自有其道理。但发源于文学理论的不确定性理论并不全然适合于对宪法的解释,因为宪法文本并不是文学作品。
《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还对宪法解释的界限进行了探讨。作者对宪法解释和宪法阐释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区分,作者认为,司法部门对宪法的解释存在特定的界限,因为其他政治部门也以它们的活动阐释着宪法。作者认为,宪法解释的边界,就是宪法阐释理论的开端。宪法解释理论必须由宪法阐释理论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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