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
在第一章,我们讨论了美国最高法院在建国初期的经历。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与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经历。其中有关联邦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法律控制及其司法权力的限制,马歇尔法官在近两个世纪以前的精辟论述至今仍未过时。为了进一步探讨联邦政府的分权特性,本章继续说明法院审查权力的实际限制,并着重讨论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权力界定。
如上章指出,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三权分立政府结构,以及3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但文字定义再仔细,也远不能清除所有现实疑问。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有关特定政府机构的权限争议仍然层出不穷。首先,在什么范围之内,法院能够审查执法或立法机构内部出现的争议?宪法把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限于“具体争议”,但并未说明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平行政治机构中发生的“政治问题”,或何类争议才被归结为政治问题。其次,如果总统泛泛宣称行政特免权的保护,法院是否还能审查并干预特免权之下的执法行为?尽管一定程度的行政特免权对政府有效操作是必不可少的,宪法既未明确规定执法机构具有这种权力,更未确定特免权的范围和效力。这类问题虽不常见,它对分权政府的性质是至关紧要的;1974年水门事件引起的尼克松案对此提供答案。再者,对于不具备宪法地位的下级行政官员,总统和国会各自在什么范围内具备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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