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之加重]前书卷之三十六“盗贼奸淫之律”有规定云:“诸盗初犯流远州,原知盗及再犯者斩。”
[刑之减轻]其第一条件即犯人身分系在“八议”以内,前书卷之三十四“刑法名例之别”云:
“诸八议者,……流罪以下减一等,……”同《唐律》卷第二《名例律》另条“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流罪以下减一等,……”并同《唐律》另条云:“诸妇人因夫而有官品者,犯罪应议听依其品议减……”此与《大明律·名例》所规定者近似。
第二条件为“自首”:“诸犯罪来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同《唐律》卷第五《名例律》。
第三条件为“老弱”:“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咱(《唐律》为”收“)赎。……”同《唐律》卷第四《名例律》。
第四条件为“过失”:“诸官员军民犯罪,系疏误过失者,流罪以下听赎。……”其赎金之数目如下:“诸赎杖钱,每一下三品五陌,四品四陌,五品、六品三陌,八品二陌,九品庶人一陌。诸赎贬当贬钱者,每一资一品一百贯,二品七十五贯,三品五十贯,四品三十贯。……(余从略省)”
[刑之执行]
徒刑有监狱,前书卷之三十三云:“(黎神宗)永寿四年定《详慎刑狱令》,……轻囚监在衙门狱者,其狱房务在广阔,常令洒扫狱户,洗涤楹械.……”
流刑之执行,据前书卷之三十四云:“近州(男犯杖九十,刺面六字,带缭一重,义安、河荜等处监守配役。女犯笞五十,刺面六字,无缭居作。)外州,(杖九十,刺面八字,带缭二重,市政等处,监守配役。)远州。(杖二百,刺面十字,带缭三重,新平州等处,监守配役。)”
另条云:“诸徒流刺墨者,系犯罪刺额,象坊兵二字,植田兵四字。流罪刺面,近州六字,外州八字,远州十字,其字样官司过误三分,杂犯五分,盗劫七分,罪恶十分,或不均分。”此种刺字之法或即蒙五代、宋之影响。蔡梅、吴颖炎合辑《策学备纂·刑二》有云:“流配旧制止于远徙不刺,而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宋史。刑法志》并可参看。)
[刑之赦免]《刑律志》卷之三十四云:“诸徒流在道而曾赦者,并赦依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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