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选择了中国历史上较为著名的近50位法学家所著的70余本著作或篇章的有关文选,供飨读者,期望能使大家从中受益。在选择法学家时,既考虑到他们的知名度及其贡献程度,又顾及到各个朝代和他们所代表的学派,因此本书所选择法学家及其作品都是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又不失系统性。时间跨度从西周到民国时期,前后共三千多年,这正是中国法学发展的重要阶段,能够较为全面地放映中国历史上法学的状况。
本书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它把法学经典作品的原文和必要的注释结合在一起,作者的简况和每个作品的介绍联系在一起,作品的原文和评析融合在一起。这样的安排与以往同类著作都有所不同,更能体现出它的完整性,便于读者对中国历史上法学作品中的内容和相关问题有个较为全面的认识,真正把专业化与通俗化结合起来了。本书既可以作为专业人员的教学参考书,也可作为非专业人员收藏的阅读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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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商君书》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韩非子》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张斐:《注律表》
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几不为悖且愚乎!
——沈家本:《寄簃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