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初,中国进行了大规模、有步骤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的工作,并为中国法学的转型创造积极条件。那时,所翻译的这类著作在种类、范围和数量上都前所未有。这一工作由修订法律馆来完成。它自光绪三十年(1904年)四月开馆,至宣统元年(1909年)止。沈家本和伍廷芳为负责人。在这短短的几年中,此馆就翻译了十几个国家的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成绩斐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沈家本曾对修订法律馆开馆近一年来所翻译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作了一次统计,已译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已达十余本,涉及德国、日本和法国等一些国家,包括刑法、诉讼法、裁判所构成法和监狱法等一些部门法及刑法义解等法学著作。其中有:德国的刑法和裁判法;俄国的刑法;日本的现行刑法、改正刑法、陆军刑法、海军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裁判所构成法、刑法义解;还有法国的刑法正在校对等等。两年后,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沈家本再一次对所翻译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作了统计,含上一次统计的在内,译完的已达二十余种,还包括了荷兰、意大利等国的法律、法学著作。其中,有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德国刑法、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印刷律、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论等等。另外,还有十种已译但没完成,它们涉及的国家更广泛,包含有比利时、美国、瑞士、芬兰等一些国家的法律、法学著作。其中,有比利时的刑法论、监狱法、刑法;美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瑞士的刑法和芬兰刑法等等。宣统元年正月,沈家本又一次对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以来翻译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作了一次统计,其涉及的国家和种类更多。其中,新出现的国家有奥地利、西班牙、英国、葡萄牙、罗马尼亚等,涉及新的种类包括民法、商法、海商法、国籍法、公司法、裁判官惩戒法等等。它们是:奥地利的民法、国籍法;西班牙的国籍法;英国的国籍法、公司法论;葡萄牙的国籍法;罗马尼亚的国籍法;日本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论纲、刑事诉讼法论、票据法;德国的海商法、改正民事诉讼法、裁判官惩戒法、文官试验法;美国的破产法、公司法论等四十余种。
当时,中国所翻译的法律和法学著作都是世界上较为发达国家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其中的法学著作直接阐述近代法学的内容,法律则贯彻和渗透了这一法学的内容,它们对于中国吸取和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学并推进法学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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