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洋与远东的概念
一、作为文化共同体的“西洋”
我在上一章提出应当重视以法观念的差异作为划分法圈的标准,然后又从其作为识别西洋法和远东法的标准具有最重要作用的角度,概述了西洋及日本的比较法学者围绕这一标准提出的观点。其结果,我不得不对或是夸大儒教的影响,或是突出强调前近代的法律意识和国民性的观点怀有稍许疑问。我不禁要问是否还存在许多更为复杂并应另外加以思考,构成西洋固有法观念或远东独特法观念的重要原因。另外。我也认为甚至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可以像达维和茨威格特等那样将西洋法和远东法对立起来。这也是我们下面必须继续研究的问题。
此前,笔者曾不加批判地使用了西洋法或远东法的用语。不仅如此,甚至也未将何为西洋,何为远东等概念作为先决问题加以解决。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甚至在专家之间也存在争议,如果不明确对象则势必造成无的放矢的结果。如同过去保罗?科沙克尔(Paul KoSchaker)在论述“欧洲罗马法”时,首先以何为欧洲这一概念开始一样,[1]我们也在此重新把西洋与远东的概念稍加明确,虽然这对本书来说似乎有偏离主题之嫌。
最早使用欧洲这一概念是在荷马以后的公元前6世纪左右。作为与亚洲、非洲相对应的地理概念,欧洲是指以希腊为中心的有限世界。当然它并无明确的地理界线,即使有也会随着这个世界的扩大而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对我们来说并无讨论地理上的欧洲的必要。保罗?科沙克尔也认为与其把欧洲作为自然和地理所与,不如作为历史的产物来理解。[2]
从历史上看,欧洲虽然生存着各具独特民族性的多种民族,但他们却形成了一个世界,并被卷入一个历史潮流之中。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法国革命、工业革命再加上罗马法的继受等都或多或少地在整个欧洲的规模上进行,欧洲概念的形成与各种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上的要素联系在一起。
然而,作用最大的恐怕还是文化上的多种因素。虽然我曾就这一点作过论述,这里不再做深入探讨[3],但还是要强调在多种文化要素中,基督教所发挥的作用特别巨大。保罗?科沙克尔认为,“欧洲首先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日耳曼文化要素与古典的,尤其是古罗马文化要素的结合,而且这些要素与基督教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这样的文化要素决定了欧洲各国上层阶级的修养水准,并通过基督教控制了民众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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