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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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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英美法原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40677
  • 作      者:
    (美)阿瑟.库恩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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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朝璧,厦门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家。江苏盐城人。1922年考入中央大学。1929年考取比利时鲁文大学法学研究院,1932年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回国后先于闽西的江西学院执教法学,1942年又往福建厦门大学法律系执教,主讲罗马法和国际私法,曾任法律系主任、教务长及代校长。1952年厦门大学法律系取消后,曾一度任教于中文系。1979年厦门大学法律系复办后,重新执教法学。1982年,招收了文革高考制度恢复后的第一批罗马法学硕士研究生。惜因急症于同年辞世。陈朝璧是我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留学欧洲,系统学习西方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学教育工作者,罗马法学造诣颇受时人称道。所著《罗马法原理》于1936年由当时的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出版,被指定为当时的大学教学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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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自清季以来,不论法律教育或法律制度,莫不仿效东温,而溯源于欧洲大陆。故法律课程之中,引证外国法例者,均不外德、法、日、瑞诸国,学说上之比较,更不出大陆学派之范围。法学界出版各书,亦几乎一律以此为典型。其间涉及英美法系之学说或制度者,殆为例外。不仅仅是在中国如此,其在日本及欧洲大陆,情形亦复类似。
  中国与英美等国,所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原未划同。但同异之间,暇瑜互见。其间何者不同?何以不同?取舍之间,孰优孰劣?凡此诸端,皆为理论及实用方面之基本问题。盖治学之方法,首重比较;而历史之久、领域之广以及法治收效之宏如英美法系者,实不容忽视。“教育部”近列英美法为大学法律系必修学程,亦正以此。然在英美,法学专著虽多,但就各重要部门,介绍英美两国法制,从历史方面指明其演进之途径,更与欧陆法例作有系统之比较,一如大陆法系各国英美法课程所需要者,实不多得。
  译注者年来担任英美法课程,教材之收集运用,很难适当。曾任该课之其他法学教授,偶与交换意见,亦皆有同感。故凡对英美法课程具有教学经验者,对于此类书籍之需要,益感迫切。幸而,译注者藏书之中,“国际法学会会员库思教授”(Professor ArthurK.Kuhn,Member of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所著英美法原理法文版本,虽在沦陷区内选经变故,终获保全;经采为该课基本教材,果收事半功倍之效。盖本书对于上述需要,完全适应故也。
  回忆20年前,译注者留学四欧之时,每请英法诸国法学先进介绍此类英美法书籍,辄以本书见告。购而读之,获益果多。当时曾拟译为中文,以享法界,且已择就2章,卒以事忙搁置。嗣鼓励三弟如原续译,亦因故未竟全功。迨抗战军兴,十年准乱,译稿散失,时以为憾。近因教学上之需要,完成本书之译述工作。得偿夙愿,亦云幸已!
  本书德文初版,虽远在1914年项,但1924年之法文版本,已将此10年间之有关法例,摘要补入。至若法文版本问世以来之重要法例及参考书籍,以及1914年与1924年间重要法例之未经法
  文版本补入者,译注者均补列译注之中,使窥全貌。有关法律制度之译文用语,译注者尽量配合中国“现行法”令,以便比较研究。其属特殊制度者,亦加用括派或钩号,以明区别,或另增译注,加以说明。关于一般制度之专门名词以及人名地名,则参照钱端升氏所泽英国史、标准汉译外国人名地名表、“内政部”审定世界祥图诺书通用之译名,以免分歧。译稿初成,固犹未臻完善。然而,出版以后,本讲译作或尚不无贡献,更可望就正于海内名达,故译注者不退作藏拙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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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序
译注者自序
库恩中译本序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自诺曼人入侵时(1066年)起至英国在北美洲建立殖民地时止英国宪法的发展情形——国王约翰时代(1215年)的政治自由——国会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 普通法的溯源——诺曼人入侵时及稍后的法律——司法机关创制普通法依赖“国王法庭”——罗马法的影响以宗教法院为媒介
第三章 美洲殖民地建立时期的英国法——1789年宪法时代英国法在美国的改革
第二编 宪法及法院
第四章 英国宪法及美国各种现行宪法的最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私法的影响
第五章 英美法院的组织及其裁判
第三编 诉讼法
第六章 英美两国“法律的”与“衡平的”两种诉讼的提起——常用的令状——各种抗辩
第七章 各种保全程序——逮捕——争讼物的寄托——拘禁——扣押物的发还——判决前的请求及调查——书面审理程序
第八章 非常令状或国家令状——法律诉讼及衡平诉讼中的调查及审理——关于民事陪审制利弊的考察
第九章 有关证据的规则——有关排除证据的规则——当事人的名誉——成见——传闻——鉴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最好的证明方法
第十章 物证——文件与书面的证据及其证据力与内容——证言的规则——证人——作证能力——有关人证的规则——对质
第十一章 上诉——判决的执行——补充的程序——英美法上处理证据的规则——这些规则与欧陆程序的比较
第四编 民法
第十二章 英国法的各种分类——与现代罗马法的比较——分类与语汇民法一人法
第十三章 自然人与法人——英国观念与欧陆观念的比较——诉讼能力——权利能力——契约能力——未成年人与禁治产人
第十四章 已婚女子的契约能力——其他的契约上的无能力——英美法上监护的效果—— 欧陆法律的比较——外国人民法二亲属法
第十五章 普通法上的婚姻观念——寺院法对普通法的修改——现代立法——婚姻的举行——对于婚姻的障碍——英美两国法律政策与欧陆法律政策的比较
第十六章 夫的权力——现代的立法——亲权—— 养——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区别——非婚生子女
第十七章 英美两国有关夫妻财产的婚姻法——不同的制度——动产——夫的继承权与妻的继承权——关于不动产
第十八章 离婚与婚姻无效及撤销的区别——英美两国不同的制度民法三物权法
第十九章 财产的各种形式——基本观念——不动产——土地占有理论的发展史——现代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信托制度——让与及取得时效——登记制度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美国若干州内的托伦斯制度
第二十章 英国法上不动产的种类——终身占有人以及保留权利人间的相互关系——继承人与遗嘱执行人——所有权人与佃户或承租人——抵押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出卖与承买——不动产方面的衡乎司法
第二十一章 动产——所有权与占有——关于动产的物权——留置权——质权——动产所有权上的抵押权——附有条件的买卖——系争物民法四债法
第二十二章 约定之债——契约与合意的区别——对待给付的理论——契约的重要因素——应该用书面证明的各种契约
第二十三章 契约的重要实例——卖与买——受任人与委任人——保证——寄托人与受寄人——租赁契约——金钱借贷
第二十四章 债法内的诉权及抗辩权——合伙——英美观念与欧陆观念的比较——两合公司
第二十五章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英美法理上的恶意与过失——人的保护——恐吓与强暴——任意的拘禁——口头的侮辱诽谤与文字的侮辱诽谤——对于亲属关系的侵害——对于财产
的侵害——在不动产及动产上面的侵权行为——对于人及对于财产的侵害——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疏忽——与罗马法上准私犯相似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章 基于难契约之债——特别法——错误:事实上的、法律上的、由于外国法的——调解——契约的部分履行——时效民法五继承法
第二十七章 继承法中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与罗马法中有关继承制度的区别——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英美法上与特留价制度类似的规定——慈善目的的赠与
第二十八章 遗嘱的作成及执行的有关立法——遗嘱能力——遗产的管理——遗嘱的解释——死因赠与——继承人的失权
第五编 商法
第二十九章 英美法中并无狭义的商法——依照英美法及大陆法的汇票——单一法在美国——支票
第三十章 股份公司有关立法的比较——设立——业务——清算——法律方面的运转——公共运送人的理论——责任及抗辩——责任方面的约定限制陈氏译注《英美法原理》整理、校读说明
一生热爱教育事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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