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立法成本及其构成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立法成本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进行立法成本论证时,要着重分析以下三种成本。
1.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主要由四个方面所组成:第一,为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用品以及维护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费用。第二,为收集信息资料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法律不是立法者头脑一热就能想出来的,而是建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的。因此,收 集信息、资料要花费大量的劳动。这些劳动费用的支出自然构成了立法成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第三,为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一部法律的出台通常要征集有关部门、专家甚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为征求意见而召集的专家论证会、座谈会、讨论会以及听证会等活动需要支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第四,法律文本以及为制作法律文本所花的费用。立法的最终结果是要形成一部法律,为制作法律文本所支出的费用也是立法成本的组成部分。
2.立法的时间成本。立法是一个程序性的活动过程,从法案的起草、审议,到讨论通过、公布,每个阶段都存在一个时间消费过程,有时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立法所耗费的时间越长,则立法的时间成本就越大,这是立法的直接时间成本。另外,还存在一种时间成本,即立法与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的时间差,这就要求立法具有适时性。对滞后的立法来说,因为其不能满足社会关系对法律的需求,从而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状态的出现,这是立法滞后的代价,也应当属于立法的时间成本。同样超前立法也会造成一定的时间成本浪费,因为它不适用,脱离实际,这不仅造成法律的虚置状态,滞碍它的功能发挥,而且也有可能因预测的失误而造成立法不适用。根据经济学的观点,这是一种错误成本。而这种错误成本的发生与立法的不适时分不开的,故这也是立法的时间成本的构成部分。对立法的时间成本进行分析和论证,主要是为立法的适时性进行论证。
3.立法的机会成本。波斯纳在其著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对立法的机会成本作了个界定:"不同的法律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只能选择一种而放弃其他。诸如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不同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立法)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也叫选择成本"。立法的机会成本一般涉及到两种形式或类型。就实现社会的控制方式而言,法律只是诸多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类型或方式,立法者在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时,一般要把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作一比较,研究究竟哪一种方式最合适、最有效。当然在作这种取舍时,选择一种调整方式并不意味着就会排除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如果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调整比立法更为合适和有效的话,则法律或立法就没有必要了。毫无疑问,在某些领域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中,立法并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立法,有可能损害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调整效果,那么可以说进行立法的机会成本太大。还有一种类型的立法的机会成本,即是在不同的立法方案中作出选择,选择一种就损失其他的方式。更细一点来说,在法的内容规定上,选择一种表述方式就必然放弃另外一种表述方式,这个时候也存在一种选择的成本即立法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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